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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日太
去年7月中旬,徐先生从浙江省江山市区某家电商场购得电冰箱一台,价格为1700元。使用至今年8月底,发生性能故障,不能使用。徐先生先后多次与商家联系修理。经修理人员检查,表示已无法修复(未说明原因)。徐先生提出,不能修理就退货或调换,商家表示同意调换,但表示商场已无该品牌、型号的电冰箱,只能调换其它品牌和型号的。徐先生问如
调换其它品牌和型号,要不要给付折旧费,商家答复,调换其它品牌和型号,超过1700元,必须按实际价格贴补,但折旧费不能少于340元。对商家这一说法,徐先生有些想不通,他认为,在购买时,商家提供的该产品说明书的包修须知中明确说明,妥善保存包修证书和购机票据,三年内享受免费包修。
依据国家有关商品“三包”的规定,徐先生是不应给付折旧费的,理由:一、既然保修凭证中已做三年内享受免费修理的承诺,消费者在使用一年多时电冰箱已无法修复,完全有理由提出退货或调换,商家无权提出给付折旧费的要求;二、国家“三包”规定,家用电冰箱整机包修一年,主要部件———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蒸发器等包修时间为三年,商家经检查,认定不能修复,说明损坏的可能是主要部件;三、国家“三包”规定,消费者必须给付折旧费的条件是:1.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它型号、品牌和规格的。2.销售者有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
徐先生的经历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如发生性能故障,在“三包”内符合换货或退货条件时,切莫随意给付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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