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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成都9月22日电(记者毛朝敬)“十一黄金旅游周”临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近日发出迎“十一黄金旅游周”旅游警示:参加“主题旅游”要谨慎!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从过去游客投诉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有:
首先,缺乏正规的旅游操作。按照我国旅游管理法规规定,旅游者需与旅行社等旅游
组织者签订标准组团合同,明确界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但许多“主题旅游”的主办者与参加者签订的合同,大多却是主办者自制的合同,其中有不少是不平等协议。如最近参加“某女子探险队”的几名队员投诉,在主办者事先准备的格式合同中找不到参与者应有的权利,如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队员自已负责、驾车出现问题责任自负等等。这样,一旦出现事故或酿成纠纷,参加者维权就非常困难和被动。另外,有的主办者并不是从事旅游经营的旅行社,没有旅游组织人才,缺乏组织经验,不熟悉线路等,其组织效果太差。
其次,“主题旅游”容易夸大宣传,给参加者造成误导。有了时髦的“主题”,又有令参加者信赖的主办者,其广告宣传常常离谱。如游客漆琳等投诉,今年5月她参加了某旅游公司组织的“2001年攀枝花国际长江漂流节专列系列行程”。广告中宣传是“政府安排吃住行,放心旅游不担心”,结果这次旅游沿途吃住行颇多不快,“自始自终都没有见哪个政府部门安排吃住行”,旅游者大呼上当。
第三,承诺难以兑现,旅游服务质量大量缩水。“主题旅游”通常收费较便宜,主办者以低价格吸引旅游参加者,其赢利模式是借助“主题”取得社会赞助或广告收入。一旦这方面不顺利,主办者就会想方设法降低服务标准,缩减旅游项目,有的还向旅游者追加费用。周运芳等45人集体投诉,今年8月他们参加了某旅行社承办的“支持申奥,千人巡游长江”活动,在今年北京申奥成功后才发团。广告中承诺的许多免费项目,后来都莫名其妙地落了空或被取消了。
第四,解决纠纷困难。主办者往往无限夸大或突出“主题”,淡化其商业性。出现纠纷后甚至辩解说,自已搞的不是商业旅游,不是以赢利为目的。正因为不是旅游,所以不必遵守相关旅游法规。比如主办者就告诉那几名投诉的女子探险者:既然是探险,那有不吃苦受累的?
四川省消委认为,“主题旅游”的固有弊端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办者策划的“主题”常常颇具吸引力,同时又因为主办者具有某种特殊身份,容易使参加者盲目信任参与,并不自觉地提高旅游的期望值,埋下了纠纷隐患;二是主办者的赢利与否,不完全依赖参加者所交费用,且存在太多非确定因素,难以有效控制,参加者很容易成为主办者风险承担的转嫁对象。
为此,四川省消委特地提醒旅游者,要慎重参加“主题旅游”,若参加此类旅游主要应考察主办、承办者的实力、经验和动机。如果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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