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新京报评论
建立生育津贴个人发放渠道,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文| 罗志华
生育津贴,有望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
12月12日,国家医保局介绍我国生育保险政策相关情况。目前,全国有三分之一的地区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个人。国家医保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女职工,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获得感。
生育津贴属于国家生育保险待遇的范畴,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享受国家法定产假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国家给予的工资保障。国家医保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生育津贴个人发放渠道,既是增加了女职工获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便捷通道,也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能够更好保障女职工产假待遇。
目前生育津贴发放给单位或者个人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各地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或以省或以地市为单位发文明确发放对象。若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正常休假,则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兼得,因此,在不少用工单位看来,生育津贴几乎等同于产假工资,即先将生育津贴发放给单位,再由单位转发给个人,也似乎合情合理。
正因如此,全国三分之二的地方生育津贴仍以单位转发为主。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核算方式不同,当两者存在差额时,发放以就高不就低为原则。倘若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经由单位转手,则利于单位及时补足差额。
但另一方面,由单位转发生育津贴也出现了不少弊端。由于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对于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女职工而言,她们休产假期间获得的生育津贴要高于产假前工资。当单位认为职工休产假期间不该拿更多时,就容易出现扣减生育津贴现象,由此导致的劳动争议也时有发生。
而且,有的女职工未休完产假提前上班,应获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双份福利,当两者均被单位掌握时,容易出现单位克扣其中一项等侵权行为。
此外,目前职工的流动性越来越大,隔一两年甚至几个月换一次工作是常事,很多女职工在生育前已更换多个工作,生育津贴一旦发错了单位,即使最终能够转发给女职工,也可能会增加许多周折。
还有些女职工在孕育前失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她们获取生育津贴已无单位可言,更有必要建立和疏通直接向参保者个人的发放通道。并且,职工跨区域流动也日益常见,因此,最好能够建立全国统一的发放模式,确保兑现这项福利不受职工流动的影响。
此外,女职工在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也属于生育津贴保障范畴,堕胎等计划生育手术属于个人敏感隐私,假如生育津贴由单位转发,相信不少女性宁可放弃这项保障,也不愿意单位获知自己的敏感隐私。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参保者个人,可以免除隐私被人获知等尴尬。
更要看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亟待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畴,但这部分就业人员通常没有单位,或单位的概念十分模糊,由单位转发生育津贴的方式无法覆盖这部分人员。所以,建立和疏通生育津贴发放的个人渠道正当其时,如此才能让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及时享有生育保险带来的福利。
而此举在高效惠及更多女性的同时,对于提升生育保险的社会认可度,甚至对于提升育龄群众的生育意愿等,均可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撰稿 / 罗志华(医务工作者)
编辑 / 徐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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