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虚假广告,2家经营主体被处三倍罚款!

发布虚假广告,2家经营主体被处三倍罚款!
2024年11月25日 16:20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11月25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市场监管局官网获悉,因发布虚假广告,北海市海城区苏缘顺商行、南宁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北海北京路二分店分别被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即罚款3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信息,依法对北海市海城区苏缘顺商行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网店销售的“海真珠灵芝珍珠粉”产品,经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查询,其功效宣称为保湿,与网店上宣传广告标示的功效“控油、抗皱”的情况不符,且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投诉举报产品“海真珠灵芝珍珠粉”关于“控油、抗皱”的功效宣称评价报告等材料,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另查实,上述广告内容是于2024年3月2日由广西北海宇蓝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及发布在淘宝平台网店上,制作发布上述虚假广告的费用共100元。

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到南宁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北海北京路二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销售的产品“凡士林经典修护保湿润唇膏原味”的功效标注有滋养,“薇诺娜极润保湿乳液”的功效标注有修护。经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查询,与网店上宣传广告标注的功效情况不符,且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产品“薇诺娜极润宝石乳液”关于修护功效宣称的证明材料,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另查实,上述广告内容是于2024年5月由北海市海城区新王兴广告服务部设计制作并发布在美团平台上,制作发布上述虚假广告的费用共100元。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上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首次发布虚假广告,尚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等规定,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从轻处罚,责令上述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黄缨茹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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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 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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