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安徽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表示,8月24日晚,自己和怀孕34周的妻子下楼散步时遭遇高空抛物,妻子被高处扔下的芝麻油玻璃瓶碎片击中右脚,导致右脚两根脚趾严重受伤,部分被切除。此事引发网友关注。发帖网友孙先生(化名)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妻子受伤后非常痛苦,他们已经报警。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称,此事确有其事,目前DNA采集工作已结束,正在分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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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屡禁不止
其杀伤力到底有多大?
高空抛物杀伤力不可小觑
一块西瓜皮从25楼抛下
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一个空易拉罐从15楼抛下
可砸破头骨
一颗拇指大的小石子从4楼抛下
即可砸伤头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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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引发公共安全
如何追责?
今年4月2日最高法发布案例提示
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
有的高空抛物案件
所涉行为情节严重
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后果
也构成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规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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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头顶上的安全”
这份安全提示请收好
来源 上游新闻 央视新闻 @中国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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