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湛江的赵女士发布视频称,自己是一名哺乳期妈妈,在下班途中遭遇了车祸,申请了7天假,但由于身体还未恢复,在续假时多次被公司拒绝,几天后公司以旷工超3天为由,要求她自动离职。更令人震惊的是,人事经理竟将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群发到某“HR”工作群,试图“封杀”。
3月13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了赵女士,她表示,目前已在法院立案,正在走法律程序,希望通过正规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假由“工伤假”变为“事假”
在微信群发布隐私信息“封杀”
“2月27日,我骑电动车下班途中,遇到了一个闯红灯的小朋友,便遭遇了车祸,要不是当时穿得厚,肯定骨折。”赵女士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当时是路人把自己抬过去的,后来去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全身多处外伤,头部、左小腿以及左手腕均受伤。
她表示,自己当即向所在企业湛江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工伤假”。7天以后,她身体尚未痊愈,医院根据她的身体状况续开了新的诊断。但当赵女士向公司申请续假时,被多次拒绝。几天后,公司以旷工超过3天为由,对赵女士做了自动离职处理。
“我更难接受的是,有人截图告诉我,负责人事的张经理居然未经我同意,把我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一个‘HR’群公开发布,严重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根据赵女士提供的截图,张经理将其隐私信息发布,并发布文案说“此人行为嚣张跋扈,如果不是太过分,我也不会劝告各位谨慎录取。事情经过不便公之于众,如想了解可私聊告知”。
同时,过程中,对方甚至以“我为什么要开除你啊,我等着4月王总过去好好整整你呢”对赵女士进行威胁。
据媒体报道,3月11日下午,张经理表示,赵女士想继续请假,公司发现赵女士在申请续假的前一天,在朋友圈里发了一张跟家人逛街的照片,认为赵女士伤情好了,可以上班,而且岗位人手也比较紧张,所以没有同意继续请假。但赵女士解释,朋友圈里的那张照片是以前拍的,并不是人事经理认为的“续假前一天”。
此外,对于在员工群和“HR”微信群发布赵女士隐私信息一事,张经理表示,已意识到此行为不妥,愿意就此事向赵女士致歉。
“更让我不解的是,张经理告诉我,由于该事故是对方负主要责任,所以让我把之前请的7天工伤假改为事假,不然就是我在讹公司的钱,所以我也照改了。”赵女士表示。
并非两人首次产生矛盾
去年休产假时已生嫌隙
但赵女士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之前在休产假时两人已有小嫌隙,这并非首次产生矛盾。
她表示,自己于2022年11月入职,隔年1月怀孕,由于老家在山东,为方便照料想回山东生产。“但在申请产假时,对方让我申请‘事假’而非‘产假’,原因是怕我在老家和湛江两头报销,甚至以‘骗保’来形容我。”赵女士表示,这让自己很难以理解,虽然最后还是以产假的名义休假,但整个申请过程确实不太愉快。
不仅如此,赵女士去年休完产假回到岗位时,发现自己原有的岗位被顶替,自己被调到了客服类岗位,无奈只好同意。“想着再去找工作也不容易,我也就只好接受了。”但回来工作后,整体的工作都不太顺心,时常会有被“穿小鞋”的情况。
“目前我没有收到她的任何道歉,我们彼此都有微信和电话。”赵女士表示,自己已经在法院进行了立案,正在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她也向封面新闻记者表达了顾虑。“个人层面希望能够消除在群里发布我隐私信息带来的影响,虽然大家都很关心和支持我,但还是会担心以后找工作会受阻。”
封面新闻记者在社交平台上找到了该公司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并添加了微信。在得知记者用意后,该工作人员将记者微信进行了删除。同时,记者多次拨打其社交平台公布的一个电话,截至发稿前,对方并未接通。
律师:
以不批病假擅自离职为由解雇不合法
发布不当信息侵犯了隐私权和名誉权
“赵女士依法享有法定的医疗期,如赵女士确实有病需要治疗,只要请病假的时间不超出医疗期,用人单位就应当批准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封面新闻记者。
其中,《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医疗期。《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的员工,除非员工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赵女士依据其病情,只要不超过3个月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病假,且不得单方解雇。
“用人单位以不批病假擅自离职为由解雇赵女士,显然不合法,对此,赵女士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当然,赵女士也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他认为。
“这也构成了工伤。”赵良善表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
赵良善指出,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如对赵女士的请假心存不满,完全可求助公司领导私下化解矛盾,通过“对话”而非“怼话”方式解决问题。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出于私人怨恨,将赵女士的身份证、姓名等个人信息以及其丈夫的职业信息发布至微信群里,这无疑侵犯了赵女士及其丈夫的隐私权。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还在微信群里留言诋毁、污蔑赵女士,则还侵犯了赵女士的名誉权,对此,赵女士还可将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告上法庭,以证清白,讨回公道。
封面新闻记者 赵奕(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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