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中秋国庆小长假了
上班的心思还在吗?
会上网冲浪“摸鱼”吗?
有人在工作时间“摸鱼”
竟然还是在浏览色情网站
被公司发现并解雇!
员工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会怎么判?
案件回顾
林某2013年入职某通信公司,任工程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于入职当天向其发放了《商业道德守则》和《员工手册》。
公司《商业道德守则》规定:“IT资源不得用于处理、发送、检索、访问、显示、存储、打印或发布涉及欺诈、骚扰、威胁、违法、种族主义、有性倾向的、淫秽、恐吓、诽谤或其他与职业环境不符的材料和信息。”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下列(包括但不限于)情形之一的,即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使用公司电脑或公司网络等IT环境登录非法网站,或其它不符合公司价值观的网站,如色情网站、猥亵儿童网站和含有种族歧视及暴力内容的网站的。”
2020年2月,公司发现并指出,林某在工作时间使用公司电脑登录浏览国外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网站,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商业道德手册》和《员工手册》,有违社会道德并涉嫌违法,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履行了告知工会的程序。
而林某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309074.64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公司解除合法
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林某使用公司电脑在工作时间浏览相关不良网站、图片的行为,确实可能会影响正常工作,并给公司网络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林某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9074.64元。
林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公司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各类材料以及《商业道德手册》《员工手册》等证据可知,在林某保管、使用公司电脑期间存在浏览国外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网站的记录,且部分浏览时间处于工作时间,其行为确实可能会影响正常工作,并给公司网络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且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有相应依据,系合法解除。
林某上诉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上诉所称理由及提交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公司的主张,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林某相应赔偿金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有职业操守的职场人
上班时间还是要认真努力工作
以下这些行为需注意
一不小心可能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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