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使社会各界对打击数据造假问题的关注再次升温。
同时,今年以来,多个省份公布了有关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发挥了很好的警示作用。记者梳理发现,有关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占比较大。专家告诉记者,这方面案例取证相对容易,同时多地也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导致很多违法行为浮出水面。
这些案例涉及的具体违法行为有哪些?相关责任人受到了什么处罚?机动车检测机构应该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接近半数!眼看着冒黑烟或蓝烟,仍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今年以来,安徽省、福建省、湖南省等地单独发布了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如今年4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2023年第一批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机动车尾气检测)”,共5起;7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3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5起相关案例。此外,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等地也发布了一些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没有单独发布,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等案例共同发布。
机动车排放检测是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的基础性环节,也是关键环节。检测数据、检测结果是进行一系列后续处理的事实依据。但在实践中,一些地区的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暴露出检测程序不规范、检测设备可靠性差、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低等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弄虚作假行为,影响了机动车污染防治制度措施的实施效果。
那么,在2023年各地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是主观故意还是因为不了解相法律法规导致的呢?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员、执业律师曹晓凡告诉本报记者:“此类案例基本都是主观故意,不清楚法律法规的应该很少见。都是从业人员,不弄虚作假是最基本的职业要求。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接近半数为尾气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或者蓝烟现象,仍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的违法行为。此类案件多是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也有部分案件是黑烟车被抓拍或者固定式机动车尾气排放遥感监控系统检测到黑烟车,然后进行现场检查,再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和档案发现的。”
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有哪些“花样”?
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形式可谓“花样繁多”。
曹晓凡告诉记者:“以机动车为例,如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用其他车辆代替检验;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明知是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仍予以通过检验等。这些都是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表现形式。”
2023年以来发布的这些典型案例又涵盖了哪些违法行为呢?
例如,河北省辛集市畅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花9000元购买了3块信息干扰器。在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工作人员使用遥控器启动信息干扰器,使原本尾气不达标的车辆通过环保检测,主要是为了提高2005年以前生产的轻汽油车辆和2014年以前生产的重柴油车辆尾气检测通过率。
机动车排污监控领域的专家告诉本报记者,这一案例中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老旧车辆,因为老旧车辆超标率较高。
又如,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通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对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汽车环保定期检验时,未按要求将采样管插入排气管400mm(只插入约100mm),强制冷却风机放置在车辆右后方1米左右的位置对准排气管吹风干扰检验数据。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对这家公司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1.6万元罚款。
曹晓凡告诉记者:“今年这些典型案例涵盖的违法行为情形非常多样化,包括加装信息干扰器,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未规范使用移动摄像头,未将采样探头插入尾气排放管或者未按要求将采样探头插入尾气排放管,在采样管内塞纸团过滤烟尘,将强制冷却风机放置在车辆右后方对准排气管吹风干扰检验数据,故意改低额定转速,使用打火机对油温传感器进行加热,通过脚踏采样管或用红色三角垫块挤压取样管等方式改变关键检测条件,临时套用排气管(三元催化),还有在未上线检测的情况下出具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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