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弘:建议尽快设立上海金融检察院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弘:建议尽快设立上海金融检察院
2020年06月21日 22:47 国际金融报

“建议尽快设立上海金融检察院,并在上海金融法院增设金融刑事审判功能,以便更好处理涉及刑事犯罪以及民刑交叉的案件。”

“建议尽快设立上海金融检察院,并在上海金融法院增设金融刑事审判功能,以便更好处理涉及刑事犯罪以及民刑交叉的案件。”第十二届陆家嘴论坛召开期间,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吴弘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金融司法首次成为陆家嘴论坛的专项议题,在吴弘看来,金融司法既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屏障和手段,又是金融监管的后盾与补充,机制的完善有利于提高金融领域治理水平。

谈及上海在优化金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举措,吴弘认为,上海在立法方面,努力健全金融法律规范体系;金融司法方面,积极打造金融秩序环境;金融执法方面,努力构建金融稳定防范风险的机制。“上海作为指标城市大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通过努力,在投资者保护等指标方面都有显著提升,使我国在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排名从78名迅速上升至31名”。

此外,吴弘建议,可以考虑以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建设为契机,打造金融司法试验区,扩大国际商事审判机构的司法管辖权,适当吸收外国法官及律师参与国际金融审判等

吴弘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曾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现任中国银行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兼任上海市人大财经委立法咨询专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咨询专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

金融风险的“稳定器”

《国际金融报》:吴教授,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加强金融司法环境建设,对于金融改革发展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具有何种意义及作用?

吴弘:金融司法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2020年基本建成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要素之一。

第一,金融司法机制的完善有利于提高金融领域治理水平,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增强我国司法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第二,金融司法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屏障和手段。通过裁判定纷止争确定权利义务,通过梳理规则要点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明辨效力和是非引导市场主体合理分担风险。惩治金融违法犯罪、解决金融纠纷,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司法维护着金融稳定。

第三,金融司法是金融监管的后盾与补充。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讲,正是因为稳定有序的司法调控发挥了对市场监管的有力支撑,从而促进了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真正体现了司法对金融风险的“稳定器”作用。

《国际金融报》:上海金融法院作为中国首家金融法院在上海挂牌,运行近两年的时间,您如何评价其效果和创新力度?

吴弘:个人认为,上海金融法院最大的亮点就是专业化,不仅机构、审判人员队伍、审判理念专业化,而且对金融法律实质及审判程序特点的把握与适用也更专业,司法建议、专题研究也更有针对性。

上海金融法院首先受理各种新类型金融案件,针对近日审判特征创设的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具体制度,为司法以及立法与监管也积累了经验。

上海积极打造金融秩序环境

《国际金融报》:近年来,上海在优化金融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了哪些重要的经验及成果?

吴弘:在立法方面,努力健全金融法律规范体系。国家不断完善的金融立法为金融市场整体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准则,同时“积极探索地方立法”,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特需的、先行先试的事项提供规范。

例如,《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奠定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立法基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填补了地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空白,《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致力打造金融市场的信用基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事关自贸区金融制度创新,《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涉及不断改善金融营商环境,都为金融发展环境添砖加瓦。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上海总部、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及其驻沪派出机构,以及上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颁行的有效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都促进了金融中心法治建设。

在金融司法方面,积极打造金融秩序环境。2008年起上海就率先在各级法院设立金融审判机构,在各级检察院设立金融检察专门机构,有效发挥专业司法的作用;2018年又经全国人大批准率先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并在实践中创新了一批金融审判方式。

2018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标的总金额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达人民币1410.7亿元,同比上升106%;包括一批金融创新交易方式、金融创新产品所引发的新类型金融商事纠纷案件。

上海通过不断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有效遏制金融犯罪。上海检察机关2018年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364件2089人,批捕1738人;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88件3141人,涉及7类26个罪名。上海通过诉调对接,设立金融仲裁、调解机构,构建了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在金融执法方面,努力构建金融稳定防范风险的机制。设立了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制,及时处理P2P等地方金融风险和维稳事件。

上海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探索功能监管,由机构监管为主向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并重转变;推进综合监管,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市场监管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改革监管方式,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与运用,运用监管科技,建设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征信中心有效运行,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加大对金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上海作为指标城市大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通过努力,在建筑许可、办理破产、跨境贸易、纳税以及投资者保护等指标方面都有显著提升,使我国在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排名从78名迅速上升至31名。上海正加快建设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着力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形成鼓励创新的环境。

上海不断健全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全国性银行、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和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都设在上海并有效运作。在沪的各金融市场、金融行业协会也都积极开展了投资者教育、金融消费者维权等各项活动。

共同打击跨地域非法金融活动

《国际金融报》:作为长三角的龙头,上海的金融司法建设进程,如何更好地协同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

吴弘:与长三角地区三级法院已有合作协议,涉及司法协助、交流等。各地法院可就跨地域金融活动以及联合市场中金融活动的司法管辖、审判标准、诉调对接等的协同、沟通、谅解、信息共享等深入探讨并实践。对跨地域的非法金融活动应统一标准共同打击。

《国际金融报》:国外金融中心城市在金融司法环境建设方面的他山之石,下一步上海还可以优化借鉴哪些内容?

吴弘:国外名列前茅的金融中心多处于英美法系国家,所以要积极借鉴具有灵活应对市场快速变化和金融创新优势的英美法系,既包括适用外国法时引用,也包括按其理念发挥好国内最高法院、上海高院指导案例、示范案例的作用。

打造金融司法试验区

《国际金融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离不开坚实的司法保障。随着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加大,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进一步加深联动,您有何建议?

吴弘:上海已建有各执法、司法部门参与的金融稳定协调会议机制,应继续发挥好其功能。涉及资本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多以行政执法为前置程序,还需加强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为更好处理涉及刑事犯罪以及民刑交叉的案件,建议尽快设立上海金融检察院,并在上海金融法院增设金融刑事审判功能

《国际金融报》:上海金融对外开放不断加速,尤其是临港新片区金融“先行先试”措施陆续推出,金融司法环境将面临哪些新的挑战和要求?

吴弘:根据有关文件,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将实行资金出入自由等政策,同时新片区将打造国际商事审判机构,构建国际化商事仲裁机制,金融司法面临加快国际化的挑战和要求。

因此,可以考虑以新片区建设为契机,打造金融司法试验区,扩大国际商事审判机构的司法管辖权,尊重国际金融活动习惯与自由意志的角度在金融司法与仲裁中适用外国法,适当吸收外国法官及律师参与国际金融审判等。

记者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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