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审理一个案件
卖假酒及商标标识
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并道歉
摆摊儿回收“茅台”
2017年5月,重庆市忠县人陈某冒用他人名字,在贵阳租了两个仓库、一处商铺,开始倒卖“茅台”酒和包材。
据了解,酒是通过摆摊回收方式向别人回收的。“飞天茅台”每瓶收购价500至1000元;“茅台王子”每瓶80元;“茅台汉酱”每瓶220元;“茅台酱门”每瓶150元。收购的目的是将酒包装之后按市场价销售出去。而酒包材则是向酒店收购来的,不齐全的再从网上购买。
2018年9月28日,陈某在仓库装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价值187648.00元的“茅台”酒128瓶,“茅台”酒包材18704件,尚未销售的“茅台”酒商标标识70675件。经鉴定,上述“茅台”酒及包材均属冒牌货。
提起公益诉讼,被告人获刑并道歉
2019年1月31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向贵州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购买、饮用过其销售的假“茅台”酒的消费者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认为,陈某明知是假冒“茅台”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收购、销售的行为,以及明知是假冒“茅台”酒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分别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为了维护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保护他人合法注册商标专用权,结合陈某的犯罪事实及其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
对于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陈某销售假“茅台”酒,在侵犯商标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赔礼道歉。
依法审判为消费者权益护航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陈某已于2019年11月8日,通过《工人日报》刊登了致消费者的道歉函。
这是大方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案件中,第一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食品安全关乎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该案的审判,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运用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打击,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权责任的力度,及时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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