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宫和外室开撕 背后的信托计划会被击穿吗?

正宫和外室开撕 背后的信托计划会被击穿吗?
2021年04月21日 11:27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来源:资管云

  设立家族信托计划,可以利用信托的保护机制实现债务隔离。因为信托计划在法律意义上讲不属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因此当委托人因破产、负债及法律纠纷等原因进行财产追索的时候,没有法律瑕疵的信托计划是可以免于执行的。

  同时,家族信托还可以让受益人不直接拥有财富,却能享受财富带来的好处。因此,家族信托计划几乎完美地契合了高净值人群对财产保全和传承的需要,这也是近年来家族信托备受青睐的原因。

  不过,最近武汉中级法院对一个家族信托计划的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除了其中狗血剧情抓人眼球外,还让大家对家族信托计划的独立性和债务隔离的功能展开热议。

  1、 案情回顾

  先请出案件的四位主角:胡某、杨某、张某和小明(化名)。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

  2016年1月,外室张某与胡某的非婚生子小明2岁了,张某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了一份家族信托合同,2月5日信托成立,初始委托规模为3080万元,以存款形式交付。设立时,受益人为张某的儿子、父亲、母亲、舅舅和外婆共5人。

  额,胡某对小三还真是大方呢!一出手就是几千万,还管了她们一大家子人。与某明星谈恋爱直接把人送局子里的做派相比,还算是个有情有义之人哈。好了,别走神,快放下手里的瓜吧,咱这次可是在认真讨论法律问题!

  到了2019年,不知是胡某幡然醒悟还是无意中走漏消息,反正这段婚外情暴露了,胡某的父亲和正室杨某同时向法院提告。其父亲的理由是公司利益受损,杨某则是夫妻共有财产的非法处置,要求追回小三不当得利的财产。

  法院驳回胡某父亲的诉讼,但支持其妻子杨某的申诉。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了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张某涉案银行存款42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陆续查封了张某名下存款、五处不动产以及一辆路虎越野车。

  2020年7月13日,正室杨某以已保全的资产价值与涉诉金额相差巨大,请求继续执行。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要求信托公司协助冻结张某《**信托*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中出资的信托资金,并停止一切信托支付和分配。

  小三对之前的财产查封和冻结并没有异议,但对信托资产的查封,却提出了异议:称涉案的信托财产是胡某出于法定抚养义务,为儿子小明设立的家庭信托基金。基金所获收益用于小明的生活、教育等开销,由于小明尚未成年,张某作为法定监护人起到代管职责,因此信托资产不属于张某不当得利。也是,非婚生子的各项权利受法律保护,孩子并没有错。

  不过,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细节是,2020年5月30日,也就是法庭第一次裁决书下来之后半年多,张某和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受益人变更函》,将原来5个受益人变更为儿子张某1人,该变更符合初始信托合同中的变更条款的约定。

  您看,现在的第三者已经学会了运用家族信托计划,见识可谓不低。她一定是明白,到手的财产没准哪天会面临追索,希望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来规避这个风险。当然了,这也反映出在全国普法教育不断的推进下,各类人群的法律意识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2、 信托计划的保护屏障会被击穿吗?

  在张某提出执行异议后,信托公司随即也出具《关于(2020)鄂01执保230号协助冻结存款说明》,请求解除对信托资金的冻结。

  信托公司的请求依据是《九民纪要》第95条规定,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法院不应当准许对信托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

  事实告诉我们,普法教育啥时候绝不能落后啊,要随时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

  先说《九民纪要》第95条规定:

  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通过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

  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说人话:你合法设立信托计划后,信托财产就不属于你了,也不属于信托公司,更不属于受益人,成了遗世独立的财产,谁都不能动,除了适用《信托法》17条的情况外,法院也不能动。

  咱再一起了解下《信托法》的17条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乍一看,张某信托计划确实不适用17条的规定中的前三种,第四种的“其他情形”则是个大框,看法官怎么往里装了。

  针对张某第一次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选择驳回,理由是小明是权利人,张某不能直接提出执行异议。在张某通过以小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再次提请执行异议后,武汉中院进行了再次裁定。

  确认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但法院只认可小明对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基金收益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依法中止对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基金收益的执行,也就是说小明可以按信托合同享受基金的收益,日常生活费用有了保障,毕竟母亲张某的所有财产都被查封了,孩子生活确有困难。

  小明和信托公司提出的资金解冻请求,法院认为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保全,不属于强制执行,不予解除资金冻结。并阐明采取保全目的是为避免委托人转移信托受益权或信托理财回赎资金行为。在保全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按合同执行其管理、运用或处分等信托业务活动。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外人对案涉信托基金及收益权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也就是说信托计划的资产隔离屏障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从法院的判决看,法院并不支持信托财产的排除执行权,因为信托财产来源可能存在瑕疵,并非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但对受益人的排除执行权进行了保护,体现了对非婚生子的利益保护。

  3、 家族信托业务中要注意什么?

  这一案件,除了背后隐含的狗血剧情吸引不少吃瓜群众外,还引发了信托业和相关的法律人员的关注。近年来,随着高净值人群不断扩大,家族信托发展很快,法院的相关判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行业的发展。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否绝对?信托文件的自由度是否没有任何的边界?在信托业界不断“创新”之下,大家在执业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这些都是每一个从业人员非常关注的。

  首先要注意的还是信托设立的目的是否合法。《信托法》第11条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坏社会公共利益,则信托无效。如法院认定为以非法占有财产、逃避公司债务为目的的家族信托,可以依法认定无效。

  其次是信托财产是否合法。家族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的合法财产,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可依法认定无效。因此,我国大部分正常设立的家族信托计划中,配偶同意函逐渐成为标配。而以公司财产设立信托的,其独立性也可能存在瑕疵。本案中张某为儿子设立家族信托的初始最近来源存在一定的瑕疵,因可能被认定为张某不当得利而导致信托被撤销,这也是法院采取保全的原因。由于案件尚未审结,还需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最后,就是信托文件中的具体条款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拿本案来说,最初约定的5个受益人,就不符合张某所称家族信托是胡某为儿子设立的陈述,这也是后来她很快就变更受益人的原因。

  此外,法律规定,信托受益权可否被采取保全措施,也取决于信托文件,如信托文件限制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债务,经审查后法院不应对受益权采取保全措施。如未做限制的,法院可采取保全措施。而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了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和变更权,如本案中随意变更受益人,甚至可以不受约束地将受益人变更为自己,那么信托财产的排除执行权也会受到挑战。

  由于我国家族信托发展历史较短,法律法规也有待完善,具体执行中不可避免地需要法官更好地行使裁量权。大家如果对家族信托业务有兴趣,想成为专业人士,除了开心吃瓜外,也记得多啃啃法律法规哦。

  文丨红丽

免责声明:自媒体综合提供的内容均源自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并获许可。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新浪立场。若内容涉及投资建议,仅供参考勿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责任编辑:唐婧

法律 法院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4-22 中际联合 605305 37.94
  • 04-22 蕾奥规划 300989 51.62
  • 04-22 联测科技 688113 19.14
  • 04-22 津荣天宇 300988 23.73
  • 04-21 浙大自然 605080 31.16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