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信托文化的深层逻辑: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解构信托文化的深层逻辑: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2020年10月20日 09:15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解构信托文化的深层逻辑

  中国银行保险报 □浦奕诠

  信托文化的观念意识

  观念意识是信托文化的核心,它表现为一种价值观体系。广义来讲,观念意识是信托关系中各行为主体的精神指引,它要求各行为主体建立一种诚实守信、忠实尽责的观念,这种观念的形成依赖于健全的法律基础和制度规范;狭义来讲,观念意识是指信托企业员工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并经过企业家有意识的概括、总结、提炼而得到确立的思想成果和精神力量。

  从信托起源看,信托基于信任而建立。信托源于英国的USE制度,起初只是一种道义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当时法律对财产转移所加的种种限制,被作为一种消极的财产转移设计来使用。18世纪末,美国率先将信托用于商业之中,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信托也从财产转移的单一目的转变为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双重目的,并且日益将财产管理作为首要目的。直至今日,不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信托制度都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 。作为一种非交易性的财产转让安排,信托必须基于信任才能够得以建立。尤其是在信托发展的初期,相关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较多的缺陷,在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信托关系的建立更加依赖于双方的信任。

  信任本质上是一种内心期待、期望,建基于信任对象过去的表现、品质的判断和关系的传递之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用齐美尔的话来讲,“信任产生于知识与无知的结合,借助心理夸大了过去的信息”。它本身包含部分非理性情绪,因此信任有时是盲目的、推测的。具体到金融领域,信任是包括信托金融在内的所有金融行为的基础和前提,是授信者对受信者抱有的一种预期,相信受信者即使在不受监控的情况下,仍然不会采取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从而将自己主动暴露在更易受到利益损失的地位。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特定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运作,受托人的行为对受益人的利益实现起到决定性作用,但信托契约的不完备却使得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法完全约束或监控受托人的行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这种不对等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信义关系 ,因此受托人对委托人和受益人负有信义义务。信义义务源自英国衡平法,它要求受托人不谋私利、尽职尽责,对委托人和受益人诚信、忠实、正直,并为其最佳利益工作,是一种典型的为他人最大利益使用权力或者行为的利他义务。更本质地讲,信义义务要求受托人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形成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的观念意识,这正是信托文化的核心所在。推而广之,信托文化的意识观念还包括投资者乃至社会公众对信托的功能、特色和诚实守信等信托文化内涵的理解,这也是投资者金融素养的基本构成之一。

  此外,信托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它对实体经济表现出显著的外部性。当其服务于实体经济时,会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当其脱离实体经济时,则极易形成资产泡沫,泡沫的破灭可能会带来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危及实体经济的发展。因此,信托机构必须形成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观念意识,才能行稳致远。同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升级背景下,要满足实体经济日益变化的融资需求,需要信托业持续的开放和创新。

  信托文化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信托文化最基础的构成,它是信托机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也是信托公司依法管理企业的重要依据和保障,意识观念和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信托文化的上层建筑。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中社会主体建立互信的基础,信托关系的形成也依赖于法律制度。同时,信托作为金融行业具有的高风险特性和其对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决定了信托业必须运行在严格的法律体系和监管规则之下。依法合规经营是信托业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先决条件。

  弗朗西斯·福山在《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中将信任的特质概括为善意、情感成分、相互依赖性、风险、理性决策和心理概念六点。不过,在不同的场景以及不同的主体之间,信任的侧重点可能会有所区别。信任的产生通常是文化、制度和理性选择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且相应的形成了文化论、制度论和理性选择论等解释信任来源的理论。然而上述理论都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因此在分析具体问题时需要有所侧重,关注特定时期、特定场景下影响信任的主导因素。

  制度信任和契约信任是信托关系中信任的核心特征。现代社会中,信托服务往往由专业的信托机构提供,委托人与受托人通常缺乏了解,彼此之间处于不完全信息状态,委托人几乎不可能完全基于情感因素而对受托人产生信任。因此,信托中的信任更多的是理性选择的结果,而这种理性选择主要基于信托法律和信托契约。法律作为现代社会制度的核心,它以其特殊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至上的权威性来规范受托人的行为,降低信任风险,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信托契约则是信托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之下签订的,以规定信托目的和受托人义务为核心的合同,该合同对受托人行为进行更加具体的约束。因此,信托中的信任是典型的制度信任和契约信任,而非血缘信任或熟人信任。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目前,我国信托业主要受以《信托法》为首的法律约束;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进行监督管理;并受中国信托业协会的自律约束。从信托立法看,不少国家的信托法律均明确指出信托关系以信任为基础建立。

  基于信托“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本质,信托法律制度通常以对受托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与履行为核心,确保受托人围绕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展开活动。具体来看,信义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为防止受托人侵占信托财产及其收益设立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事务只能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忠实于受托人利益的所在;二是为防止受托人不尽责管理信托事务设立注意义务(又称谨慎义务),要求受托人像对待自己的财物一样谨慎、勤勉地对待受托财产。在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共同作用下,能够使主观上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受托人客观上为受益人实现利益最大化。

  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人对于受益人负有的义务和责任是以信托财产为限的,这根源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只要受托人尽到了信义义务,即使未能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不应以自有财产负任何责任。当然,如果是由于受托人未尽信义义务造成了信托利益的未能取得或信托财产的损失,那么受托人必须以自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系普益标准研究员)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责任编辑:唐婧

实体经济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10-27 科翔股份 300903 --
  • 10-20 泰坦科技 688133 44.47
  • 10-20 洪通燃气 605169 22.22
  • 10-20 国安达 300902 15.38
  • 10-20 中金公司 601995 28.78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