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绿色转型和碳信托发展新机遇
4月25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方案(又称“碳关税”),标志其正式完成立法流程,这是全球首个落地的碳关税政策,将引领国际碳关税“浪潮”。碳测量和碳交易市场建设步伐有望加快,各重点领域低碳转型需求更加迫切。信托业应把握时代脉搏,发挥功能优势,紧跟政策导向,积极布局绿色低碳,探寻行业转型发展之路。
欧盟CBAM有效防范“碳泄露”,将引领全球碳关税“浪潮”
(一)CBAM法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通过立法的欧盟碳关税最终方案明确了过渡期设置、覆盖行业、碳配额退出机制、碳税计算等要素,具体包括:
设置2年3个月过渡期。CBAM将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进入过渡期,2026年1月1日完全生效,在过渡期内,进口商仅需要提供商品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报告而无需进行税费支付。
覆盖六大行业。欧盟此次通过的CBAM协议主要覆盖范围包括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氢六大行业。
免费碳配额逐步退出。CBAM将以与欧盟碳市场(EU ETS)中的免费配额逐步淘汰相同的速度逐步实施。CBAM覆盖行业2023年开始获得100%免费配额,2026年开始衰退,直到2034年完全退出。
碳税计算公式。CBAM税费=CBAM税率×碳排放量=(EU ETS碳价-出口国碳价)×(产品碳排放量-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额度),其中EU ETS碳价指上一周欧盟碳排放权拍卖的周平均结算价格,出口国碳价指欧盟进口商品在其生产国(即出口国)已经支付的碳排放额度价格。
(二)欧盟出台CBAM的诉求是防范“碳泄露”
“碳泄露”是指当一个国家决定通过单方面制定相关法律以限制本国企业碳排放的时候,国内碳排放总量的减少导致其他国家碳排放总量的增加,即国内的“碳”泄露到了国外。CBAM是以欧盟自身谈定价体系确定的碳价值为基础,根据进口产品的实际碳排放量,扣除本土企业的免费碳配额,并扣减产品在出口国已承担支付的碳排放义务后,再确定最终应清缴的碳排放义务。可以看出,欧盟通过CBAM提升了自身碳交易机制与碳减排政策对外部的影响力,实现了防范“碳泄露”风险的目的,同时以欧盟碳价为锚,提高向欧盟出口国企业的碳成本,保护本土企业的竞争力。
(三)CBAM将引领全球“碳关税”浪潮
在CBAM机制建设快速推进背景下,其他各国的碳关税体系和碳定价体系建设步伐亦逐步加速。以美国为例,其于2022年6月提出《清洁竞争法案(CCA)》提案:从2024年开始,不论是美国本土产品还是进口产品,如果其碳含量低于基准线(即美国同类产品的平均水平),则无需向美国相关部门缴纳碳费;反之,如果碳含量超过基准线,则对超出部分征收55美元/吨的碳税,且这个碳税标准每年上浮5%。此外,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国也都在加紧酝酿出台自身的碳边境调节方案,通过建立碳关税体制和完善碳定价体系降低企业“碳泄露”风险已成为发达国家的共识,全球范围的碳关税“浪潮”即将到来,对中国等高碳排放的发展中国家产生巨大外部压力。
碳关税政策将迫使我国低碳转型步伐加速
(一)短期中欧贸易影响有限,中长期需警惕全球绿色贸易政策趋势
根据UN Comtrade(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数据,2022年中国对欧盟出口贸易总额6,573亿元,受CBAM影响的行业贸易总额为181.7亿元,占比2.76%,碳关税覆盖的贸易额相对较小。其中,钢铁和铝贸易额较高,分别为133.5亿元和45.6亿元。因此短期来看,在CBAM覆盖范围不扩容的前提下,中欧贸易受到的直接影响是有限的。不过,考虑到未来CBAM所涉范围会逐步扩大,最终将覆盖欧盟碳市场所涉及的全部行业领域,且CBAM这类绿色贸易壁垒政策在国际上存在扩散趋势,所以中长期看我们必须高度警惕、未雨绸缪。
(二)推动我国碳监测和碳交易体系建设
一是碳关税加速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进程。我国碳市场从地方试点到全国碳市场的建立,政策文件均为指导意见、通知、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然缺失,没有在法律层面形成对碳交易市场的规范和保护。而国际上较为成熟的碳交易市场均有相关立法方面的支持,如美国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法案》、欧盟《气候变化法》、新西兰《零碳法案》、韩国《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和《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等。据悉,目前生态环境部正积极配合司法部,全面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立法进程,建立全国碳市场法制基础。而本次CBAM落地无疑会加速我国相关立法进程。
二是碳关税倒逼我国碳监测对标欧洲。现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方法来看,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种:排放因子法、质量平衡法、实测法。我国碳排放核算及监测基础与国际欧美国家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对碳排放量的统计采用的是核算法(包括排放因子法和质量平衡法),而欧洲多数情况认可实测法。由于碳排放量核算法为间接测定方法,与在线监测数据的实测法相比,核算过程易受原材料、工艺流程差异等因素干扰,核算精度往往较差。目前国外发达国家正积极推行以监测数据上报,例如美国要求以实测法上报而非核算法,欧盟甚至对实测法的不确定度也进行了细化分级,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碳排放监测核查报告(MRV)制度和标准体系。因此,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贸易间隐含的碳排放量需通过先进核算技术进一步完善,才能扭转中国在国际层面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话语权较弱的局面,并在未来碳关税等政策重塑的外贸格局下最大限度维护本土企业利益。
三是碳关税加速我国碳市场建设。首先,我国碳市场亟需扩容。目前,在欧盟CBAM覆盖的行业中,我国仅将电力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电力行业生产运营过程监测体系完善,系统边界清晰、生产与排放数据质量与可信度高。但其他行业如钢铁、铝、化工、水泥等相对生产流程复杂,碳排放监测与核算较难,若纳入全国碳市场,对于碳足迹监测核算将提出更多要求。随着CBAM等绿色政策的推广,更多行业被纳入全国碳市场将变得极为迫切。另外,CCER的缺失、碳金融及衍生品的不活跃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碳市场发展。其次,我国碳资产价值有待挖掘。当前全国性碳市场呈现交易不活跃、碳价较低的整体特征,这与碳配额的分配核算机制、参与主体少、缺乏碳金融及衍生品等因素有关。国内碳资产价值挖掘能力较差,碳价格相较于欧美碳市场较低。我国碳价长期维持在50-60元/吨,而2023年5月16日欧盟碳配额成交收盘价86.47欧元/吨,大约为国内碳价的12倍。若CBAM机制逐步推进,覆盖范围逐步推广,则将进一步提升工业产品中碳减排的价值,我国碳配额价格在该机制影响下亦会有所提升。
(三)促进钢铁等重点行业节能低碳转型
本次CBAM涉及六大行业为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氢。这些行业向欧盟的出口产品的直接排放以及特定条件下的间接排放都需要支付碳关税成本,倒逼行业企业加速节能低碳转型。以钢铁行业为例,根据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的估算,基于已出台的CBAM规则,我国钢铁行业出口成本将增加4%-6%左右,大概每年需要向欧盟支付碳关税2亿美元-4亿美元,且成本随着后续行业免费碳配额逐年衰减而进一步提升。这将极大侵蚀我国钢铁出口企业的利润,行业节能低碳转型迫在眉睫,冶炼技术转型、CCUS(碳捕获、利用与封存)技术研发等需求迫切。又以铝行业为例,由于国内以电解铝为主要工艺,节能低碳转型主要通过发展绿电。同样,氢能被纳入CBAM,绿氢(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电解水制氢)发展也将进入快车道。未来不仅更多行业被纳入欧盟CBAM覆盖范围,而且在国际碳关税“浪潮”之下,受影响的行业范围将不断扩大,各行业加快节能低碳转型以降低碳排放成本是大势所趋。
碳信托业务迎来新发展机遇
(一)行业已积累了一定碳信托业务经验
此前,部分信托公司已在地方碳市场试点开展了一些碳信托业务,开发了碳融资类信托、碳投资类信托和碳资产服务信托等类型产品,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兴业信托设立“利丰A016碳权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公开交易价格作为估价标准,通过受让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100万碳排放权收益权的方式,向其提供绿色融资。华宝信托“ESG系列-碳中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运用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碳排放权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碳排放配额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又如中海信托作为受托人设立的“中海蔚蓝CCER碳中和服务信托”,是以CCER为基础资产的碳中和服务信托。
(二)碳信托业务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
信托公司开展碳信托业务虽然面临良好的市场前景,但是限于创新业务的开拓难度、自身能力建设储备不足、配套政策制度尚待完善,碳信托发展仍然面临现实困境。
外部原因方面,一是目前全国碳交易所还不能以信托产品名义开设登记和交易账户;二是碳投资类信托产品是否被认定为投向标准化市场有待监管机构的进一步明确,这一点对目前融资额度紧张的信托行业而言尤为重要;三是目前碳市场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碳资产交易活跃性不足,利用碳资产进行投融资的配套制度也并不完善,导致大部分信托公司仍处于观望态度。
内部原因方面,则主要是信托公司对碳资产相关领域的投研能力不足,专业团队欠缺。首先,信托公司对绿色产业和碳市场领域的了解和认可程度还不够,绿色产业范围广,细分领域多,需要信托公司深耕产业,探索可持续的业务模式;其次,碳信托业务逻辑和管理方式与传统信托业务相差较大,信托公司需要转变展业思路,提升碳信托业务的数字化管理能力(因为碳资产本身是一种数字资产),积极践行ESG发展理念,提升基于碳资产的账户管理能力和权益投资能力;最后,碳信托业务的开展对信托公司风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风险将成为整个项目风险研判中的重要一环,然而目前多数信托公司缺乏对相关因素的考量。
(三)碳关税背景下,碳信托业务迎来新发展机遇
碳关税政策的落地将加速我国各领域绿色低碳转型进程,促进碳排放交易相关立法,完善国内碳监测、碳交易体系建设,挖掘国内碳资产价值,为碳信托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首先,我国各领域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步伐的加快,意味着碳排放权作为一种资产对企业的意义将愈发重大,企业寻求碳资产管理、交易的诉求更加强烈,这些需求是碳信托业务最坚实的市场逻辑。其次,未来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立法将在法律层面更好保护碳资产登记、交易等行为,为碳信托业务提供法律保障。在缺乏国家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当前全国和地方碳市场用以规范碳排放交易法律体系整体位阶较低,导致碳排放交易规范的权威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不足等问题,不利于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推行和整体功能的发挥。再者,碳监测、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完善将进一步扩充市场容量、激发市场活性,解决信托公司无法在全国碳市场开户等问题,为碳信托业务提供市场基础和体制保障。最后,国内碳资产价值的提升,给碳信托业务发展带来更多助力。碳信托在碳市场中主要发挥价格发现、规避风险、资产隔离等功能,提高碳市场的流动性和市场化程度,并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导更多资本投入到碳达峰碳中和领域。
执笔人:韩鸣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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