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信托业务创新研究

转自:中国信托业协会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

(一)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介绍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三部分构成,根据管理主体可分为政府、企业、个人三个层面,依次形成养老三大支柱。截至2020年年底,中国养老金结存金额12.7万亿元,仅占GDP的12.5%,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其中第一、第二支柱养老金占比各约70.7%、29.2%,第一支柱独大,第二支柱占比偏低,第三支柱缺位(见图1)。

1.第一支柱

第一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是指政府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目的在于提供最基础的生活保障,它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组成。其中,前者覆盖范围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后者覆盖范围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其他16周岁以上社会人员。依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数据,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4376亿元,基金支出51301亿元,累计结存仅48317亿元。

在管理方式上,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投资管理体制为“统一委托投资”模式,即统一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集中投资,社保基金会采取直接投资与委托投资相结合方式开展投资运作。直接投资由社保基金会直接管理运作,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股权投资。委托投资由社保基金会委托投资管理人管理运作,主要包括境内股票、债券、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目前共有21家机构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机构资质牌照,暂无信托公司拥有该牌照。

在运营情况上,基本养老保险长期覆盖率高,且规模稳定增长、占据主导地位。截至2020年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9.99亿人,比上年末增加3111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56亿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42亿人。基本养老保险尽管覆盖广、规模大,但保障能力、待遇水平和替代率有限,财政负担加重,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突出,城镇职工养老金结余面临即将耗尽的风险。

2.第二支柱

第二支柱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包含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两种。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从性质上来说,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都属于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企业年金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自愿为员工建立,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采用完全积累制模式运作。职业年金则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为公职人员提供退休收入保障的养老金保险制度。

我国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均采用信托管理模式,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涉及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四类机构主体,由人社部统一认定,采用资格准入制,金融机构需要获得相应业务资质才可从事企业年金业务。人社部于2005年和2007年先后分别认定了37家与24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近几年增加了5家,总计66家。整体来看,信托公司参与企业年金程度较低,目前仅有2家信托公司(即中信信托与华宝信托)获得受托人资质,1家信托公司(华宝信托)获得账户管理人资质,没有一家信托公司获得投资人管理资质,拥有投资管理人资质的机构主要是公募基金、养老保险公司(或保险资管公司)以及2家证券公司。

第二支柱规模偏小,覆盖率低,收益不稳定。依据人社部发布的《2020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截至2020年年底,企业年金基金规模达2.25万亿元,职业年金投资规模1.29万亿元;共有10.5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同比增长9.4%,参加职工2717.5万人,占企业职工(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6.55%。企业年金养老计划不强制要求企业参加,故其规模和基本养老保险规模仍有较大差距,发展格局极不均衡,多数成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注册在经济发达地区,且多数为国有控股企业,普通老百姓难以从养老第二支柱中获益。企业年金收益率也较为不稳定,2015—2020年企业年金加权平均收益率分别为9.88%、3.03%、5.00%、3.01%、8.29%及10.31%,受资本市场波动影响较大,有些年份收益仅3%左右。

3.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即商业养老保险,主要为居民个人自愿购买、由商业机构提供的“个人养老金”。海外养老金资产占居民金融资产最高可达60%—70%,而我国居民养老储备仍以房地产为主,养老金在居民金融资产中占比不及5%,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仍具备较大的发展潜力。个人养老金产品目的是提升退休人员的养老生活水平,按照有无税收优惠,可分为税惠型养老保险和非税惠型养老保险。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是国家在政策上给予购买特定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税收优惠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即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的养老保险产品。目前我国的非税惠型养老金主要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目标基金与即将试点的养老理财等。

中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起步较晚,其中个人税收延递型商业养老保险是一次尝试。在探索阶段,2008年天津市第一次提出地方性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国务院逐步明确“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实践阶段,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于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将保费进行税前支列,在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纳个税,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投保。2019年6月,人社部提出多类金融产品均可参与养老第三支柱,即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都可以成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产品。

2020年以来,监管机构频频发声,提出要加强养老第三支柱的建设。2020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支持银行、信托等开发养老型储蓄和理财产品”。随后,银保监会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作用,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2020年10月,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金融街论坛上指出,发展养老第三支柱要“两条腿”走路,既要统一养老金融产品标准,也要创新发展具备养老功能的专业养老产品。

2020年11月20日,中保协发布的《中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研究报告》显示,至2030年年末,第三支柱养老金规模有望达10万亿元。2021年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提出建立账户制、国家财政税收支持、资金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两会代表从提高养老金税收优惠力度、加速账户制建设、拓宽养老金投资范围等方面建言献策。

不难发现,国家对建设养老第三支柱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加快顶层设计在决策层已形成共识。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第三支柱养老金的规范发展不仅成为2021年我国养老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更有可能在“十四五”期间受到长期政策扶持。

(课题牵头单位: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摘自:《2021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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