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团涉多项违规 被出具警示函

安泰集团涉多项违规 被出具警示函
2019年09月10日 18:11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9月4日,山西证监局披露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近期,山西证监局对安泰集团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完整披露部分对外担保

  一是 2018 年3月22日,公司与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 1. 24 亿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事项迟至 2018 年4月21日才披露。

  二是 2017 年12月29日,公司及子公司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与光大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 77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其中,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以价值9592. 5 万元II型钢、精煤提供质押担保。公司未披露该对外担保以及上述所有权受限资产。上市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及时、完整地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 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公司现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于 2010 年 2 月,未能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1 〕30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完善。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未规定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二是未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 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 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的内容。 三是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不符合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 2O11 〕 3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未能有效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一是公司 2018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时, 未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二是公司与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 2018 年6月28日 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该债务重组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1 〕 30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 第一、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安泰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