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姜旭
近日,一则自媒体的道歉视频引发业内关注。博主“鄙人二阳”通过多个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声,就其制作的系列漫剧《二阳赶海记》(下称争议漫剧)侵犯知名网络文学作家“米饭的米”原创小说《重回1982小渔村》一事,正式致歉。据小说版权方阅文集团透露,该博主已与其达成和解,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百万元量级。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起事件最具启发性的地方在于侵权者变身为合作者,双方将共同推进漫剧开发。这一“化对抗为协作”的转变,为行业内类似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条可借鉴的新思路: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合作的最大公约数。
一场“赶海”引发的风波
故事的起点,要追溯到一部名为《重回1982小渔村》的网络文学作品。这部由阅文集团旗下起点读书网络文学作家“米饭的米”创作的重生年代题材小说,凭借其细腻的时代描摹和动人的故事内核,曾在平台上收获无数好评,作者更是凭借该作品入选了“网络文学榜样作家十二天王”,在网络文学圈拥有不俗的影响力。
然而,在流量的另一端,自媒体博主“鄙人二阳”也看中了这个好故事。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其将《重回1982小渔村》改编制作成了争议漫剧,并在多个短视频平台进行传播。
所谓漫剧,是一种全新的漫画呈现方式,其结合漫画内容,搭配脚本、配音,实现漫画视频化。漫剧一般时长在3分钟左右,在当下这个“短平快”的娱乐时代,其凭借轻量化、高适配性的特点,很好地契合了年轻人的娱乐需求。
但未经授权进行改编、传播版权内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版权方与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行业发展秩序。对于将海量优质网络文学 IP作为核心资产的阅文集团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是其商业发展的基石。在发现上述侵权行为后,阅文集团的版权保护团队迅速介入处理。
很快,“鄙人二阳”的道歉视频开始在网络上流传。视频中,博主态度诚恳,就自己的侵权行为向原著作者及版权方表达了歉意。
改编作品勿碰法律红线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内容传播渠道的日益多元,漫剧凭借其轻量化的形态与高度的场景适配性,逐渐成为 IP视觉转化的重要载体。然而,在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未经授权擅自改编、传播漫剧内容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现象并非孤例,几乎每一家网络文学平台都面临过类似困扰。此类争议的核心症结在于“改编”行为的法律边界。
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富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改编权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专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这意味着,无论是以小说为基础改编成剧本,还是进一步制作成漫画、有声剧或影视剧,只要新作品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都属于改编权的控制范围。如果争议漫剧将小说《重回1982小渔村》的故事核心、人物设定等独创性内容,以漫剧的形式进行呈现,即便进行了所谓的“二次创作”,也会因为未获得授权而涉嫌侵犯了原作的改编权。
周富毅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改编权侵权的关键在于“接触+实质性相似”。一方面,《重回1982小渔村》作为已发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络小说,该博主存在“接触”的可能;另一方面,需要判断争议漫剧是否保留了原小说的基本内容。改编作品是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即便改编作品加入了一定的独创性内容,只要与原作构成实质性相似,改编行为本身也依然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争议还涉及改编作品的‘后续利用’问题。改编权不仅控制改编行为本身,还控制对改编作品的后续使用行为,如发表和传播等。将未经授权改编制作的漫剧上传至短视频平台进行传播,使公众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该行为侵犯了版权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周富毅表示,侵权方除了必须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赔偿权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化敌为友”实现共赢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何卓律近年来关注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未经授权擅自将网络小说改编成其他作品类型而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其根源在于新兴技术显著降低了内容创作门槛,大幅提升了内容生产效率,使得对原有作品的视觉化改编变得简便易行。
“这种技术便利性导致部分从业者产生了‘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因而可优先考虑其便捷性’的错误认知,在未明确版权归属并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便急于进行改编与传播,实质上是在滥用技术手段实施侵权行为。”何卓律表示,此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成本往往远低于维权成本,侵权方能够迅速实现收益并退出,而权利人则面临取证困难、诉讼周期长、精力投入大等维权障碍,成本与收益的严重失衡进一步助长了侵权者的侥幸心理。
面对上述挑战,何卓律认为,应从制度层面夯实版权保护基础,提升权利人的版权意识与维权能力。平台方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侵权投诉响应与快速处置机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行业应避免因过度防范而抑制创新,需认识到新技术仍是驱动内容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充分保障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推动技术应用与内容创新的深度融合,构建有利于原创产生与合法转化的产业生态,从而实现版权保护与产业创新的协同发展。
何卓律表示,回过头再看“鄙人二阳”事件,其与阅文集团达成和解的意义早已超越了一起简单的侵权争议。在这起事件中,人们看到了一个成熟的文化企业在 IP运营上的双重逻辑:左手执剑,以雷霆万钧之势维护版权尊严,净化市场环境;右手持书,以开放包容之态谋划合作蓝图,共建产业生态。
“一方面,百万元赔偿金额确立了维权的标杆。这不仅是给侵权者的一记警钟,更是对整个行业的一次宣告:内容平台对侵权盗版的态度是‘零容忍’,任何未经授权的改编都将面临高额的违法成本。”何卓律表示,另一方面,化对抗为协作,则展现了内容平台维权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打死”某个创作者,而是为了更好地开发 IP价值。博主虽然犯了错,但敢于投入成本制作漫剧,说明其具备一定的内容敏感度和制作执行力,甚至已经验证了《重回1982小渔村》在漫剧领域的市场潜力。与其让该博主从此沉寂,不如将其收归麾下,纳入正轨,这既能弥补原著作者的损失,又能为 IP开发增添一份力量,实现多方共赢。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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