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认定规则研究

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认定规则研究
2026年03月18日 14:47 中国知识产权报

  吴贵明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都希望案件由己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成为主流消费模式,从日常百货到家具、家电,乃至工业生产用机器设备均可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采购。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判定网络购物的销售行为发生地,从而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

  在一起专利侵权纠纷中,广东某公司因北京某公司涉嫌侵犯其某项家用电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将北京某公司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共计600万元。

  北京某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后,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该案不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应移送至其住所地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查,广东某公司在起诉前的取证阶段,通过某电商平台下单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将收货地点设置在广州市某处。北京某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行为地点为北京,并非广州,且该网络购物的收货地点是可以任意设置的,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指出:购买者可以自行选择确定的网络购物收货地不应被认定为销售行为实施地。同时,北京某公司引用上述裁定书主张,不能将收货地广州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来确定案件管辖。其理由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的发生地,不能仅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将其所在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行为一经实施,即已实际产生侵权结果,网络购物收货地对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不产生实质影响,故广州收货地不能被认定为案涉侵权结果发生地。

  那么,该专利诉讼案能否将广州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该案究竟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还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该案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最终裁定,认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院认为,在网络环境下,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物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该案中,原告方提供证据中的网络购物物流信息显示,被诉侵权产品是从某电商平台的广州仓库出库,经广东东莞和广州分拣中心派送后到达广州市区收货地。故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发货地广州为销售行为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显然,在上述案例中,假设被诉侵权产品是从某电商平台的北京仓库发货后直接到达原告方设置的收货点,那么该广州收货地成为网络购物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从而不能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发生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将不具有案件管辖权。此案虽然最后因原告方广东某公司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失去权利基础而终结,但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厘清了实践中确定专利侵权行为地的相关困惑。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0日公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据以确定管辖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销售行为地,一般包括销售者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不包括原告可以任意选择的交货地、网络购物收货地等。”相信待上述司法解释定稿并生效实施,将为专利侵权诉讼案中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提供法律层面更明确而清晰的指引。(作者单位: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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