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个人贷款息费将一目了然、一表明示

8月1日起,个人贷款息费将一目了然、一表明示
2026年03月16日 10:14 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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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下称《规定》)显示,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下称“明示表”)。《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规定》指出,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贷款人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综合融资成本年化水平。

“《规定》推动解决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问题,更好地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金融惠民政策传导,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表示,《规定》在现有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框架内,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和环节等,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明示表”,清晰披露个人贷款息费成本,切实推动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要求落地见效。

明示 个人贷款息费有哪些将一目了然

《规定》划定了需要为借款人提供“明示表”的放贷机构(即“贷款人”),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在“明示表”上,放贷机构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同时,放贷机构还要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各息费项目收取标准应按要求折算为年化水平。

《规定》强调,“明示表”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而因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开展优惠活动等原因导致相关融资成本发生变动的,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

近年来,借款人对金融机构、助贷平台收费不透明、收费综合成本过高等问题的投诉较多。有部分投诉者表示,在贷款后发现自己被收取了较高的担保费等费用。这也引发了诸多纠纷。

招联首席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表示,这意味着放贷机构必须清晰地展示贷款的综合成本构成。明示内容的重点应是非利息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费、担保费、保险费、撮合服务费、中介服务费、会员权益费等。

各类场景均需明示 线上消费分期应在订单支付页面清晰展示

此次《规定》还明确了多个具体场景综合融资成本的明示要求。

针对备受关注的线上消费分期业务,《规定》明确,相关放贷机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收取标准。同时,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近年来,线上消费分期模式火爆,但不少消费分期业务在分期前仅标注每月还款金额,或不写明服务费、担保费等信息,以看似较低的还款金额诱导消费者分期,导致消费者实际分期成本超过24%。董希淼指出,此次《规定》要求相关机构在消费者支付时明示,将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分期成本,对是否要分期做出理性判断。

此外,《规定》还明确,贷款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

而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放款机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

合作机构也要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

落实综合融资成本的规定,不能仅靠放贷机构。《规定》明确,放贷机构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放贷机构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当采取终止合作、依法追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中所指的合作机构包括在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领域与贷款人合作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第三方机构。

在实际的个人贷款业务中,各类助贷平台等是放贷机构的重要获客渠道,但这些渠道亦是个人贷款利率过高、综合融资成本不透明等投诉的重灾区。

董希淼表示,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对象的重点应是互联网贷款,包括金融机构与助贷平台合作推出的个人类贷款、互联网平台推出的个人类借贷产品等。此次《规定》把这些与放贷机构合作的第三方机构纳入其中,将明示工作覆盖到个人贷款业务全链条,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的要求。

借款人需关注融资成本避免过度负债 借款应选择正规渠道

《规定》还明确,借款人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合理评估自身收入水平和负债能力,避免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渠道借款。

对于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借款人来说,《规定》提示,借款人应当关注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

“对借款人来说,申请个人贷款时应主动询问综合年化融资成本,并要求详细解释所有费用构成。”董希淼亦表示,借款人应仔细核对“明示表”,确认无误后再签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董希淼还提示,借款人要尽量选择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对于互联网平台或贷款中介推荐的借贷产品,要保持警惕,特别关注担保费、服务费等非利息支出。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姜樊 编辑 陈莉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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