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AI)服务在何种条件下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人民法院在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哪些最新动向……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6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二场活动,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访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相关内容。
起草指导意见助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以及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何界定的问题,不仅在法律界颇具争议,也关乎人工智能产业未来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正在起草有关指导意见,助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同时积极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个案总结司法规则,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涉人工智能纠纷源头预防、及时化解。
“如在‘奥特曼’案中,法院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的特点,提出认定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综合考量的各种因素,强调应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控制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合理程度,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只有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留出了发展空间。”李剑表示。
完善数据权益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
数字浪潮奔涌而来,数据已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关键引擎。面对这一新型生产要素,人民法院积极回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司法保护需求,不断探索完善数据权益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2025年,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涉数据权属、交易等纠纷案件908件,同比增长25.6%。通过高质量的司法保护,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加强涉数据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明确数据纠纷民事案件由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或者团队归口审理。在2025年8月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研究起草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意见,以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助推数据资源有序流通。
李剑表示,由于数据保护制度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从立法、监管、司法等多维度多方面共同做好做实。除了完善数据领域专业化立法、完善数据领域监管制度,人民法院也需要进一步探索纠纷解决方案。比如,强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积极发挥各类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作用,既实现数据权益的有效救济,又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可以实现多赢共赢。(姜旭)
(编辑:刘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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