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北电诈分子在中国被执行死刑,“虽远必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缅北电诈分子在中国被执行死刑,“虽远必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6年02月09日 10:39 新京报网

1月29日至2月2日,缅北所谓“四大家族”中明家、白家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明国平、明珍珍、白应苍等15名电诈分子,在中国境内被执行死刑。

网友们拍手称快的同时,也有疑惑:“一些外籍电诈分子为何能在中国审判、受刑?中国法院为什么能审判发生在缅甸的罪行?”公开资料显示,此次被执行死刑的明国平,以及去年一审结束后病死的白所成等疑似都是外籍人士。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多位国际刑法专家处了解到,一些外籍犯罪分子在我国受审、受刑合理合法,且早有先例。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风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些罪犯主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三大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

黄风说,属地管辖适用于外籍人员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人管辖适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保护管辖适用于外籍人员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实施的犯罪。

“简单来说,不管你是不是中国籍,不管犯罪地点是否在中国,只要侵害对象是中国公民,中国法律就能依法处置,虽远必诛。”

什么是三大管辖原则

黄风说,三大管辖原则的精密配合,堪称我国跨境追凶的法律武器库。

首先是属地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冀莹说,也就是说,不管哪国人,只要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能管。

明家犯罪集团一审宣判画面。央视截图明家犯罪集团一审宣判画面。央视截图

以明家犯罪集团为例。他们招揽电诈“金主”,陆续设立了卧虎山庄、路易国际等一批产业化、集团化的赌诈园区,大肆对中国公民实施各类电诈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达百亿元。“其中,大多数受害者皆在中国境内受骗,受害人的转账记录也多来自国内,这完全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其次是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冀莹表示,也就是说中国人在境外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能管,前提是所犯罪行量刑标准达三年以上。

以白家犯罪集团为例。2月2日,白家犯罪集团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当中,白应苍的户籍为云南省保山市。根据去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白家犯罪集团的审判,白应苍等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诈骗;贩卖、制造毒品;绑架、开设赌场等罪。冀莹表示,中国籍的白应苍参与了上述罪行,且所犯罪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量刑标准在3年以上,所以白应苍等中国籍电诈分子的审判符合属人原则,被中国法庭判处死刑合理合法。

白家犯罪集团一审宣判画面。央视截图白家犯罪集团一审宣判画面。央视截图

最后是保护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冀莹说,这是我国法律对外追凶最锋利的剑,不管你是哪国人,不管你在地球的哪个角落犯罪,只要对中国或中国公民实施侵害,且罪行按当地法律能判三年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能依法对其判决。

保护管辖原则并非中国独有的司法条款。黄风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世界上诸多主流国家都有类似条款。比如德国刑法中就有明确的保护管辖条款。《德国刑法典》第五条规定,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行为,根据德国法律构成犯罪,且该行为侵害了德国国家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时,德国可行使管辖权。

2月4日,最高检消息,2025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6.2万人。其中,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缅北集中遣返涉诈人员4300余人,起诉1.1万余人,对跨境电诈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我国行使保护管辖权早有先例

黄风强调,我国的保护管辖权并非针对电诈分子的“定制法律”,对外行使早有先例,并且对侵害中国公民的外籍犯罪分子遣送至中国境内受审并执行死刑也早有先例。

“典型例子就是2011年的湄公河大案。”2011年10月5日上午,中国籍船只“华平号”和缅甸籍船只“玉兴8号”在境外的湄公河流域被两艘不明身份的武装快艇劫持。“华平号”上的6名中国船员和“玉兴8号”上的7名中国船员,共13人被杀害。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要求彻查真相,中国公安部成立“10·5”联合专案组开展跨国侦办,2012年4月25日,专案组在老挝抓获案件外籍主犯糯康,其犯罪集团成员被陆续缉拿归案。

2012年9月,糯康犯罪集团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其中4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2013年3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糯康等4名湄公河案罪犯执行了死刑。

2012年9月,糯康犯罪集团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2012年9月,糯康犯罪集团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冀莹表示,从“湄公河案”到“缅北诈骗集团案”,两案的意义,远不止于惩凶。

“湄公河案标志着我国司法不仅能对侵害中国公民的外籍罪犯进行审判,更有能力实现跨国追捕、国内受审、受刑的司法闭环。糯康等外籍主犯被押回中国并依法执行死刑,彻底彰显了我国司法主权中的保护管辖原则。这在中国现代司法实践中具有划时代的标志意义。”

“缅北诈骗集团案面对的是更复杂的跨国犯罪形式,是犯罪集团有组织有预谋地利用跨境执法难度构建保护伞。但结果表明,我国依然可以通过国际司法合作,将犯罪集团从国外引渡回国,完成侦查、审判、行刑。这标志着我国司法主权并非纸上空谈,而是具备强大的实践能力。这两起案件,共同构成了中国司法主权从确立权威到常态实现的胜利链条。”

在逃电诈分子殊途同归

2025年底,公安部发布通缉令,公开通缉100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逃金主和骨干。其中包括吴启平、吴清正、傅小滨、欧长华等缅北“四大家族”犯罪集团重要逃犯。这些人长期实施针对中国公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诈骗数额巨大,性质极其恶劣。

有消息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东南亚电诈网络被重点打击之后,电诈园区开始向迪拜等地区转移。对此黄风表示,即便电诈分子逃至迪拜等地区,中国依然有能力将他们抓捕归案,维护中国司法主权。“中国目前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签署了引渡条款,迪拜所在的阿联酋正是中国的引渡条款缔约国。”

冀莹表示,中国刑法的“属地、属人、保护”三大管辖原则就像三把悬顶之剑,为中国受害同胞讨回公道提供法律依据,更向所有企图利用国境线作护身符的罪犯宣告,现代司法的主权疆域,早已超越地理边界。

也有网友疑问,国际引渡实践中普遍有“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否代表引渡回国的犯罪分子都不能判死刑?

黄风否认了上述说法。其表示,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根据请求方法律,引渡人可能因犯罪被判处死刑。此时请求引渡方可以做出保证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否则被请求方有权拒绝引渡。

“简单来说,就是请求引渡国答应不判引渡者死刑,引渡会更顺利。关于引渡中的不判死刑原则,需要由请求国或被请求国主动提出,方能生效。若双方并未有此协议,引渡者的判决按请求引渡国的司法主权为主。”在缅北诈骗集团的引渡过程中,并无证据表明中缅双方曾就“不判死刑”做出协议。

黄风表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愿意将电诈犯罪集团的司法管辖移交中国。“许多电诈分子在境外拥有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将他们移交中国,更有利于证据的获取和使用,也更有利于公正司法。”

新京报记者 隋坤

编辑 胡杰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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