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剧《白蛇传·情》为何举起维权大旗?

粤剧《白蛇传·情》为何举起维权大旗?
2026年02月06日 10:33 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报记者 窦新颖

  粤剧《白蛇传·情》被其他剧团抄袭?近日,广东粤剧院发布版权声明,称《白蛇传·情》由该院主创团队潜心创作,在全国具有很高的艺术影响力,但近期却发现部分剧团存在抄袭该剧的侵权行为。对此,该院已全面开展取证工作,并责令相关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记者就此采访广东粤剧院,对方表示此事目前处于取证阶段,暂不方便接受采访。

  《白蛇传》是我国民间神话传说之一,在历史的长河中,基于这一传说衍生出许多动人的故事,在现代艺术创作中,更是演绎出众多影视、文学、动漫等作品。那么,粤剧《白蛇传·情》为何举起维权大旗?相似者何种情况下构成版权侵权?演艺单位又该如何规避侵权风险?

  “老故事”产生“新作品”

  据了解,《白蛇传・情》在传统《白蛇传》故事基础上进行了大量创新,以“情”为主线贯穿全剧,融入现代舞台审美元素,特别是舞美设计简练立体,给人以清新唯美的艺术感受,曾斩获多个奖项。广东粤剧院在声明中强调,任何其他剧团或个人,未经其书面授权,均不得擅自抄袭、移植、改编该剧剧本,亦不得擅自使用与该剧相关的音像、图文、宣传材料等进行演出、宣传或其他商业活动。

  那么,基于传统题材打造的剧目,哪些元素受版权保护?“民间传说、神话故事及其基本人物形象、核心情节框架等,属于公共领域资源,不受版权保护。也就是说,‘白蛇与许仙相遇相恋’‘水漫金山’等经典桥段不专属于某一家院团。但围绕这些题材所形成的具体、独特的艺术表达,即一部新创剧目中具有独创性的成果,是受法律保护的。”中南大学网络文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徐耀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分析,如原创剧本中的情节结构安排、具体台词与唱词文本等属于文字作品;专门创作的音乐唱腔、配器和旋律,属于音乐作品;舞美设计图、服装造型等可能构成美术或视听作品;而整台演出在舞台调度、视觉风格上的综合编排,如达到一定的独创高度,也可能作为整体舞台艺术成果受保护。此外,演出录像、剧照、海报等衍生内容,同样享有相应权利。“同一个故事可以反复讲述,但怎么讲、怎么演、怎么呈现的具体方式,才是权利归属的关键。”他强调。

  在实践中,不同剧团、不同剧种打造《白蛇传》并不当然构成侵权,但如越过合理借鉴的边界,就会产生侵权风险。徐耀明举例,如直接改写或大量沿用他人剧本台词和桥段,对标志性的舞美视觉、服装造型进行高度复刻等。特别是在专业院团之间,交流频繁、接触便利,更易满足“接触可能性”的构成要件,风险尤需警惕。司法判断是否侵权,通常遵循“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的基本规则,并严格区分思想与表达。

  基于传统题材打造的剧目,一般是建立在对原剧进行演绎的基础之上。“一般来说,原剧早已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传统题材打造的剧目,能够被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主要集中于独立于原剧且具有独创性的剧本、舞蹈设计、服饰造型、舞台效果以及演员的表演等。”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表示,在传统经典文化上的再创作,一直是政策鼓励和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创新方向,从现有司法实践看,类似题材剧目中对传统题材不可避免的展现,不会存在侵权风险。基于传统题材打造的剧目出现侵权问题,往往是对已有剧目的剧本、舞蹈设计、服饰造型和舞台效果的独创性部分进行抄袭所导致的。因此,分辨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判定领域应集中在不同剧团和剧种在传统基础上新加入的独创性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不可“共享”他人独创成果

  在现代创作中,取材于同一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或古典名著创作的影视、文学、戏曲等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创作者该如何规避版权侵权风险?

  “一般而言,传统剧目的表达,无论是唱腔、服饰,还是剧本和台词,都有严格的限定,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也早已进入公共领域,所以任何新的表达方式中使用上述传统表达,都不会构成侵权。但既然是对传统剧进行再演绎,那么创新的部分就要坚持原创,不得使用其他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熊琦表示,同样,影视行业也有典型的样本可供参考,如徐克导演的电影《青蛇》和动画电影《浪浪山小妖怪》,分别是在《白蛇传》和《西游记》的基础上进行再演绎的视听作品,其对原著极具创意的解读,使得作品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表达和风格,也未出现雷同或者侵权的风险。

  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或古典名著属于公共文化资源,任何主体都可以自由改编和再创作。“需要注意的是,‘共享题材’合法,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共享’他人的具体创作成果。”徐耀明也表示,同题材创作要注意合规问题,应与既有作品保持清晰的表达边界,形成独立、原创的艺术呈现,而不是在成熟版本基础上进行简单模仿或微调式改写。

  如何规避侵权风险?徐耀明给出具体建议:在创作中,回到原始故事文本或公共领域资料,自行完成情节重构、人物塑造和台词撰写,建立完整的原创逻辑。如果在构思阶段就大量参考某一知名版本的剧本或演出形态,容易在结构安排、关键桥段、戏剧冲突甚至人物性格走向上产生高度趋同,这类“无意识相似”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从源头上保持创作思路的独立性,比事后修改更为有效。当作品确需使用他人已经形成的成果时,例如成熟剧本、音乐曲谱、舞美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取得授权,并通过合同明确权利种类、使用范围及收益分配方式等。尤其在戏曲领域常见的“移植演出”“联合制作”“委托创作”等合作模式中,如果权利边界不清,很容易在演出推广或网络传播阶段引发纠纷。把授权问题在前端解决,往往比事后维权成本低得多。同时,规范版权管理,创作团队妥善保留策划案、草稿等过程性材料,用以证明作品的独立完成过程;在与编剧、导演、设计师等合作时,通过协议明确著作权归属和侵权责任;对拟上演作品进行必要的法律审查和相似度评估。以上这些做法既能防控风险,也有助于提升机构的专业化水平。

  “经典题材为创作者提供了取之不尽的文化资源,但真正体现价值的始终是新的表达与新的审美。尊重他人权利、坚持原创、通过合法授权使用既有成果,才能在传承传统故事的同时,推动文艺创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徐耀明说。

  由此可见,源于经典,创新演绎,讲出新故事,才能打造出新经典。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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