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明故意杀人案再审改判死刑,被害人家属落泪:重新开始生活

田永明故意杀人案再审改判死刑,被害人家属落泪:重新开始生活
2026年02月03日 14:40 新京报网

2026年2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田永明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1996年9月,原审被告人田永明因强奸大嫂赵某某,恶行败露后持刀报复赵某某,被以犯强奸罪、故意杀人(未遂)等罪判处刑罚。200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后,田永明仍不思悔改,伺机再次报复赵某某。同年11月13日,田永明持刀闯入赵某某家中,赵某某惊觉后逃出家门,田永明持刀追撵。村民刘铭富(被害人,殁年37岁)见状上前阻拦,田永明即持刀连续捅刺刘铭富致其死亡。随后,田永明追上赵某某连刺数刀致赵某某轻伤。田永明作案后长期潜逃,2022年2月24日被抓获归案。

这起横跨二十余年的重大刑事命案,被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却因最终量刑引发关注。

2022年11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永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田永明不服,提出上诉。田永明上诉后,鉴于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于10月28日上午进行宣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8日决定对该案启动再审。

再审判决书显示,再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发表意见认为,田永明无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原判定性准确,但量刑畸轻,应依法予以纠正,建议判处田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再审中,检辩双方及诉讼代理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田永明置国家法律、社会伦理、家庭亲情于不顾,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行凶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田永明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判定性准确,但量刑畸轻,应判处田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应予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见义勇为遇害者刘铭富的儿子刘亮刚告诉新京报记者,听到宣判结果后,他与亲属当场落泪:“非常欣慰,二十多年的委屈与执念,终于可以给死去的父亲一个交代,我们也可以重新开始生活了。”

“对逝者和我来说,这次的改判是补偿,也是一种安慰。”得知田永明改判死刑后,被害人赵女士对这个结果表示满意:“法律是公平的,我们不用再担心他出狱报复了。”她称,田永明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巨大阴影,每每回忆都是创伤:“一提起来我的心就在滴血,我的眼睛、手上、肚子、背上都是伤疤。”

田永明的三哥田永洪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遗憾,他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与家人已经接受这一结果。

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文华表示,本案系罕见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实现“加重刑罚改判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体现了司法“罪责刑相适应”“依法纠错”的正义价值。他解释,这一判决路径诠释了“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中“一般”的例外情形,即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量刑畸轻,需要通过再审程序依法实现加重刑罚的判决结果。“在本案中,实体的公平正义得到了保障。但在法理层面,我们也接受有关争论与质疑。”

2月3日,田永明故意杀人案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受访者供图2月3日,田永明故意杀人案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记者 胡倩

编辑 胡杰 校对 刘军

死刑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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