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佼 沈启成
在涉及客户信息类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如何在保护企业核心资产与保障劳动者择业自由之间取得平衡,始终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其中,“个人信赖”作为离职员工主张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重要抗辩事由,近年来在实务中适用频率渐增,却也因审查标准不一、认定规则不明等问题,成为办案机关与权利人共同关注的焦点。
所谓“个人信赖”抗辩,是指员工主张其离职后继续与原有客户交易,并非依赖于原企业的商业秘密,而是基于客户对其个人能力、服务品质或长期合作关系的信任。该规则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所体现,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仍面临规范依据不足、审查标准模糊等现实困境。
刑事抗辩存在适用难题
当前,“个人信赖”抗辩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存在多方面问题。
法律依据缺失是首要难题。目前该抗辩主要规定于民事司法解释中,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并未将其明确列为违法阻却事由,导致司法人员在认定时缺乏直接依据,往往依赖民事规则进行类推判断,容易引发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证明标准悬殊也是关键问题。民事诉讼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可依据证据优势形成心证;而刑事诉讼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程度。以某物流公司商业秘密案为例,民事程序中法院根据被告在职期间参与新公司经营、社保由新单位缴纳等间接证据,即认定构成侵权;但在刑事程序中,这些证据远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种证明标准的差异,导致同一行为在民刑程序中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评价。以浙江省某县级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例,因客户证言反复且最终出具自愿交易证明,导致检察机关无法继续侦查而撤案。这充分展现了刑事程序中证明难的现实困境。
核查成本高昂同样不容忽视。在客户数量众多的案件中,办案机关为排除“个人信赖”可能性,往往需要对所有客户进行逐一面谈核实。某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涉及百余家客户的商业秘密案件时,就因客户证言反复、取证困难而被迫中止侦查。这种“全案核查”的要求,不仅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也可能影响办案时效。
建立类型化审查机制
为规范“个人信赖”抗辩的司法认定,建议构建差异化的审查标准:
首先,明确抗辩成立的实质要件。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客户关系的建立是否主要依赖于员工个人技能而非企业资源;员工是否通过正当手段维系客户关系,是否存在诋毁原企业、利益输送等不正当行为;客户是否基于真实意愿选择与新主体交易。
其次,建立行业特性区分机制。对于律师、医师、设计师等高度依赖个人专业技能的行业,可适当放宽审查标准;而对于标准化产品贸易、平台经济等企业资源占主导的领域,则应采取更为审慎的认定态度。
再次,完善证据审查规则。客户出具的“自愿交易”声明需有其他证据佐证,如历史沟通记录、独立磋商文件等。同时,应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通过比对员工离职前后客户的交易频率、单价变化等数据,客观判断交易基础的实质性变化。
优化刑事证明机制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证明难题,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取证机制:
推行分类抽样取证方法。对于客户数量特别巨大、交易模式高度相似的案件,可在确保统计学有效性的前提下,采用科学抽样方法选取代表性客户进行深入调查,并结合电子数据分析结果推定整体情况。
强化技术手段辅助取证。运用大数据分析客户交易行为特征,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固定电子证据,提取企业系统的访问日志等,构建多维度的证明体系。如在某电商平台员工离职案中,办案机关通过分析客户点击路径、询价记录等电子数据,有效印证“个人信赖”抗辩的合理性。
建立民刑证据衔接机制。对于民事程序中已经查明且符合刑事证明标准的事实,如客户自愿性的认定,可在保障被告人质证权的前提下,作为刑事程序的参考依据,避免重复调查造成的资源浪费。
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择业自由的平衡是司法实践的重要议题。“个人信赖”抗辩的本质是劳动者基于个人技能形成的客户信赖关系对商业秘密排他性的合法突破,承载着劳动权保护、市场竞争自由与信赖利益的平衡价值。当前,该抗辩在刑事程序中的应用仍面临证明标准严苛、取证压力大等困境。建议通过优化证明机制、强化技术赋能、完善程序衔接,构建更具操作性、统一性与公平性的认定体系,方能实现保护企业创新活力与保障市场要素自由流动的有机统一,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支撑。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国计量大学、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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