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落小区未及时清扫导致业主滑倒,物业被判失职赔偿

雪落小区未及时清扫导致业主滑倒,物业被判失职赔偿
2025年12月17日 19:11 新京报网

12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几起典型案例,涉及下雪后公共道路、小区、私人区域等不同场景中产生的纠纷,并提示其中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公共道路需要清理,安全保障要尽责

某次大雪后,吴某驾驶摩托车路过某路口时,车轮打滑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吴某受伤,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查,事发路口系某养护中心管理养护范围,事故发生时,该路口有结冰,事故发生前,路口居住的李某家院内曾经发生管道漏水,水流入路口。吴某起诉主张李某和养护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院内管道漏水流至公共道路,系路面结冰的主要原因,其应当对吴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吴某作为成年人在驾驶过程中亦应注意地面情况,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负相应责任。养护中心未能及时清理案涉道路、消除危险,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案情,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承担60%的责任,养护中心承担20%的责任,吴某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公共道路作为社会公众通行的核心载体,管理者负有清雪除冰、设置警示等义务,是保障公众出行安全的法定责任。本案中,养护中心未能及时清雪除冰对于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故根据过错情况,判决其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需要提醒的是,雪天路面湿滑属于可预见的客观风险,管理者是否及时清雪清冰、撒布融雪剂,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识,是否留存完整的作业记录,直接关系到责任认定——若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可依法减轻或免除责任;若存在拖延履职、措施不当等过错,则需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作为行人,心中亦要绷紧一根弦,莫要忘记自己对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大雪预警需上心,失于防范自担责

某日大雪,政府发布了暴雪蓝色预警信号,王某步行至某广场时因路滑摔倒,造成多处骨折,遂起诉该区域管理者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四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查明,某公司在下雪后安排专门人员清扫,且路面上粘贴有相关提示,当日,政府曾多次发布减少外出等提醒。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摔倒当日北京市气象台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事发当时为持续降雪,该客观原因决定了某公司的清雪标准无法达到“落地即清”的严苛程度,某公司已证明安排专门人员清扫,且路面上粘贴有相关提示。王某本人对于当日北京市气象台暴雪蓝色预警信号以及持续下雪状态应系明知,对雪天出行存在跌坠受伤的危险可以预知,其应对自身不慎摔倒受伤承担责任。最终,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广场管理者,在暴雪预警、持续降雪的客观条件下,已安排专人清扫积雪并设置安全提示标识,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对管理者的清雪义务并非苛求“落地即清”,而是结合天气预警等级、降雪强度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极端天气下只要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即可免除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政府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且持续降雪,对雪天出行的跌坠风险应当预知,却仍选择非必要外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其疏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

雪落小区需清扫,物业失职需赔偿

白某系某小区住户,某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某日,白某在进入所在楼栋单元门时因地面积雪、结冰滑倒,造成骨折。白某诉至法院,主张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六万余元。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此前连续几天均为雨雪天气。物业公司虽清扫积雪,但间隔时间较长。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雨雪天气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增加有所预见。白某的摔伤与物业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单元门口路面的积雪、冰面等情况有关,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案涉事故发生当日及之前数日均为雨雪天气,由此导致的路面冰滑等应属常识,白某在出入单元门时,未审慎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滑倒摔伤亦存在过错。因此,物业公司、白某应各承担50%的责任。

法官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清理小区内公共通道的积雪或采取有效防滑措施。未能充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业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往往也经常忽略其本身的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业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雪后在岗履职不慎滑倒,依规认定属工伤

李某系某公司员工,某日雪后,上班期间外出跑业务,因下雪结冰滑倒受伤,造成左侧桡骨小头骨折。此后,李某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某公司送达。公司不服,向市人社局提出复议。市人社局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工伤认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上班期间因工滑倒摔伤,应当属于工伤,人社局认定具有依据,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请求。

法官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是对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的延伸保护,核心是保障职工因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执行工作任务期间的劳动安全。它不局限于固定工作场所,只要是因工作外出的合理范畴,且伤害和工作相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就可认定工伤,且认定时不强调责任划分,除非是职工个人无关活动导致伤害。本案中,李某系在履行工作任务期间滑倒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然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因自身原因发生滑倒摔伤,则并不构成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该规定对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标准进行了限定,一是要非本人主要责任,另一个是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造成的伤害。自身原因滑倒显然不符合该两个条件。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查娜 杨琪琛

编辑 彭冲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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