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青 杨珂萌
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产业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网络盗版、影视侵权、软件破解等著作权犯罪案件数量激增、类型分布广泛,打击需求日益凸显。著作权犯罪作为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精准适用刑法,以回应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严格保护要求,避免刑罚过度介入创新生态,成为摆在知识产权司法实务面前的一道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4月23日发布并于当月2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为厘清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保护责任边界提供了最新标尺。本文兼顾该最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对著作权犯罪的判定及其司法适用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著作权刑事保护边界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制,在刑法、行政法及著作权法等部门法中都有体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制呈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制裁阶梯式递进。其中,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和机制,就著作权犯罪的判定与司法适用而言,其必须以公共利益受损为前提。具体而言,需从两个维度加以把握。
其一,刑法规制内容的区分问题。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具有惩戒性,民法保护则具有补偿性。从法律规制目标看,损害公共利益是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前提。例如,大规模盗版图书销售行为,不仅侵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而且破坏图书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属于损害公共利益情形。结合下述著作权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同时构成著作权犯罪,应当审慎考量行为方式、主观目的、违法所得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等关键标准,清晰划分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边界,避免轻罪重罚或重罪轻判。
其二,民刑保护衔接的协调问题。刑事司法必须尊重前置法赋权逻辑,不得扩大或限缩著作权保护范围,以保持法秩序的统一。在立法技术上,著作权犯罪相关用语的解释应与著作权法的术语内涵保持统一。在实质内容上,著作权犯罪的认定应限定于我国著作权法侵权行为的界限之内,调整情节严重、达到入罪标准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犯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与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我国惩治著作权犯罪的主要罪名。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核心要件高度一致,其核心差异集中于客观方面。《解释》对两罪的司法适用作了可供操作的细化。
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可以提炼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特定侵权行为”“达到数额或情节标准”三个核心要件。
要件一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其中,“权利人”包括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解释》参照我国著作权法增设“署名推定规则”,降低了权利人举证难度。同时,“未经许可”的三种情形,包括未取得权利人明确授权行为、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行为、超出授权许可范围实施行为,为著作权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认定标准。
要件二为“实施特定侵权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列举了本罪的六种行为类型,《解释》在此基础上,将“复制发行”限定为“既复制又发行”或“为发行而复制”的行为,厘清了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之间的边界;明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在选定时间、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行为内涵,实现了与我国著作权法解释的一致性;增设“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部件或技术服务”的入罪情形。由于实践中多为软件使用者实施避开技术措施行为,而非法软件的制作者、销售者的不法性更高,将提供行为入罪,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要件三为“达到数额或情节标准”。《解释》采用数额兼情节的双轨模式,将标准细化为两档。第一档为“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或“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等五种“其他严重情节”。第二档为“情节特别严重”,即以第一档标准的10倍为界,以强化对严重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刑事惩戒力度。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且达到相应入罪标准,主要打击严重程度高、具有规模化特征的侵权复制品销售行为。《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本罪的入罪规则:一是降低入罪门槛。将“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标准由原“10万元以上”降至“5万元以上”,强化了对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扩大入罪标准,新增“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入罪情形,涵盖销售金额、曾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销售数量等判断标准。同时,还将“侵权复制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增加为入罪标准,不再将其视为本罪的未遂形态,更贴合实践中囤货待售的侵权模式。
著作权犯罪司法适用的完善路径
结合当前数字技术与文化产业融合背景下著作权犯罪的新态势,以及《解释》的最新指引,著作权犯罪司法适用的完善,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首先,强化民刑衔接,构建梯度保护体系。针对著作权侵权法律规制中民刑衔接问题,应当坚持以我国著作权法为基础,统一著作权侵权行为术语的内涵界定,确保刑事入罪始终在民事侵权框架内延伸,避免将民事不予保护的权利纳入刑事范畴。同时,依托最新司法解释,细化公共利益损害的认定指标,量化著作权侵权责任梯度,明确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刑事责任边界。对著作权侵权数额不大、情节不够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优先通过民事填补救济方式解决,防止刑事过度介入,实现轻罪不刑、重罪严惩。
其次,顺应技术变革,填补著作权犯罪规则适用空白。著作权保护的制度设计需主动因应技术变革带来的风险,精准适配新型犯罪特点。面对数字时代下的各类新型著作权侵权行为,一方面,应立足最新司法解释,结合新型著作权侵权场景细化适用规则,通过扩展既有条款的覆盖范围,避免因制度滞后导致著作权保护缺位;另一方面,需借助指导性案例的示范作用,针对实践中尚未明确的侵权认定标准,通过典型案例填补空白,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
最后,兼顾多方利益,实现保护著作权与促进创新的平衡。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严格保护要求,需要紧扣打击著作权犯罪维护市场秩序的法益定位,对权利人,通过严格审查权属有效性,避免刑事保护被滥用,确保其合法权益精准落地;对社会,依托数额与情节的双轨标准,一是提高严重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以净化市场,二是通过民事与刑事的协同,避免对小微主体过度惩戒,为创新主体预留生存空间,最终实现打击著作权侵权与激励创新的良性循环。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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