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图为11月24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妇联、司法所和卫楼社区联合开展的“反对家庭暴力 守护和谐家园”主题宣传活动现场。视觉中国供图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家暴典型案例,这是继2024年11月后再次集中公布此类案例。其中,“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在最高法的案例阐释中被明确。
“此次发布的案例更具复杂性和典型意义。这些案例围绕精神暴力、性暴力如何认定,遭受家暴的全职家庭妇女权益保障等涉家暴复杂情形,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及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思路。”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在接收《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精神摧残属于虐待
自残威胁也是家暴
在最高法发布的牟某虐待案中,这段持续9个月的精神摧残,始于信任,却终结于心理操控。
案件细节显示,2018年8月,牟某与陈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共同居住。从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陈某以往性经历,心生不满,多次追问细节,开始了长达9个月的精神摧残。
这9个月里,牟某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言词恶劣、内容粗俗,并多次表达让陈某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
2019年6月13日,陈某在与牟某争吵后第一次割腕自残。这个明显的警示信号并未引起牟某的重视。两个月后,陈某吞食药物,医院在为其洗胃后下发了病危通知书。然而,即使面对如此严重的后果,牟某的精神虐待行为仍未停止。
悲剧在2019年10月9日最终发生。当天中午,陈某在牟某家中再次与牟某发生争吵,并遭到牟某的辱骂。当日15时17分许,陈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宾馆,并于17时40分许网购药品,服药自杀。经过近半年的救治,陈某于2020年4月11日死亡。
在类似案件中,有三个关键法律问题需要厘清:恋爱同居关系能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关系”?单纯言语辱骂能否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精神虐待与自杀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最高法在点评案件的典型意义时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了回应。
恋爱同居关系能否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最高法表示:“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成员。”
最高法进一步阐述:“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男女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虐待行为,与发生在社会上、单位同事间、邻里间的辱骂、殴打、欺凌,被害人可以躲避、可以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求助不同,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扬’而隐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伤害,甚至轻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单纯言语辱骂能否构成虐待?最高法表示:“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
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最高法认为:“实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处于自残、自杀的高风险状态,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的,应当认定虐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也是基于上述逻辑,最终认定牟某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提升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陈某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据此,以虐待罪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受访专家表示,此案的意义远超个案本身。
张荣丽认为,这起典型的精神暴力案例警示社会:“不能因为精神暴力没有身体暴力那种‘伤痕累累’‘血淋淋’的外部表征,而忽略精神暴力的严重性,长期和严重的精神暴力同样威胁着家庭成员的安全和健康。”
在此次发布的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居住在重庆的鲁某(女)与邓某(男)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邓小某。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和。2024年10月,双方发生争执后,邓某遂从厨房拿菜刀以自残相威胁,鲁某在阻止邓某自残过程中被其推倒在地受伤。鲁某遂报警求助,辖区派出所协助鲁某线上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上传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通过“数字重庆”平台审查后认为鲁某遭受到家庭暴力,遂在20分钟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邓某对鲁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在线送达双方当事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邓某虽未直接对鲁某实施殴打、残害等身体暴力行为,但其拿刀自残行为使鲁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最高法明确,自残威胁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家庭暴力的本质与核心在于控制,既包括殴打、捆绑等身体暴力,也包括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施暴人以自伤、自残等方式相威胁,虽未直接对受暴人实施身体暴力,但同样是暴力行为,会让受暴人产生暴力将加诸自身的恐惧,最终达到迫使受暴人屈服、继续维持亲密关系等控制受暴人的目的。
在张荣丽看来:“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明显的控制与被控制权力关系,且施暴人在行为得到矫正和痛改前非之前,很难彻底根除施暴恶习。因为施暴人的根本目的是在家庭中建立和维持一种说一不二的支配地位,全面控制受害人。”
考量家暴情境特征
司法引入专业力量
“为何不早报案?”这个长期困扰家暴受害者的责问,在最高法最新发布的许某某故意杀人案中得到了明确的司法回应。
在该案中,许某某与刘某甲系同居关系。2023年5月9日,许某某扬言要杀死刘某甲,并拿水果刀朝其左胸部捅刺一刀,致其轻伤一级。事后双方分手,刘某甲并未立即报案。直到三个月后,许某某再次纠缠并威胁,刘某甲才选择报警。
最高法在点评该案的典型案例意义时明确指出了家暴受害者的特殊处境:“受暴人延迟控告施暴人施暴行为的,不影响受暴人陈述的可信度。家庭暴力具有周期性、控制性等特征,受暴人在长期暴力环境下形成的‘习得性无助’以及对于改变现状的无力感,导致其往往选择隐忍。施暴人行凶后又认错道歉的,受暴人往往以为施暴人会有所改变,且顾及情分,从而选择原谅。”
这一表述没有苛责受暴人“为何不早报案”,而是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人处境的人文关怀。
“受暴人处在一个具体的生活情形中,遭遇家暴后会有很多顾虑,甚至当时脑袋一片空白。”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认为,最高法对受暴人延迟控告,作出客观的、理性的评价,加深了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有利于克服“完美受害人”倾向。
在张某强奸案中,司法对家暴情境的理解更进一步。
17岁的吴小某与母亲、继父张某共同生活,知晓张某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刑并多次对母亲实施家暴。2022年10月5日晚,张某与吴小某发生性关系,其间吴小某未明显反抗,张某用手机录制视频。之后,吴小某发微信向母亲求救,其母报警。张某逃跑未果,在出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吴小某因知晓张某的暴力历史,基于惧怕未予反抗具有合理性,符合家暴情境下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特征。
更引人注目的是,法院允许在未成年人心理方面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提供专业分析报告。这位心理创伤治疗督导师指出,根据案涉手机视频,被害人的行为都是跟随被告人的指令进行,这是正常人在该种情况下会有的正常生理反应。
“允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跨学科知识,也叫作专家意见,是反家暴学术界一直主张的观点。”蒋月说,家庭暴力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心理问题等。
对于未成年人的证言,司法实践也展现出新的证据认定思路。任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被害人王小某先后三次接受询问,前两次陈述清晰、稳定,第三次却全盘推翻。
法院审查发现,王小某推翻陈述系因其母出于维系与任某关系等个人原因进行干预。王小某前两次陈述中具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能够排除指证、诱证可能,应予采信。
暴力管教就是家暴
不宜直接抚养孩子
“父母不能以爱和教育之名对子女实施暴力。”这一论断,被明确写入涉家暴案件的判决文书。
在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纪某与苏某抚养纠纷等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清晰裁定,暴力管教就是家庭暴力,彻底否定了“打是亲,骂是爱”的传统管教观念。
在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中,庞某在抚养女儿期间,用拖鞋抽打女儿嘴巴导致面部出血,用皮带抽打女儿臀部、大腿致其多处瘀伤。庞小某被诊断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不得不休学接受治疗。
法院明确,暴力管教应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庞某的抚养方式明显不当,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庞小某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
最高法指出:“父母不能以爱和教育之名对子女实施暴力,暴力管教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势必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未成年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发展。”
在纪某与苏某的抚养纠纷案中,法院进一步明确,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纪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苏某使用威胁性语言,在苏某怀孕、哺乳期均曾实施家暴。尽管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纪某抚养,后苏某因纪某及代为照顾的亲属抚养能力不足等原因,起诉请求判令女儿由其抚养,称因遭受家暴,为尽快离婚不得已将女儿交由纪某抚养,并提供遭受家暴的证据。法院最终判决由苏某抚养女儿。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在家庭成员亲历和未成年子女目睹过程中均可能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最高法进一步表示,为避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面临人身权益和亲子关系的双重侵害,应将家庭暴力作为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给予消极评价。故本案中法院裁判将纪小某变更为由苏某抚养。
2013年,联合国发布的《2013暴力侵害儿童全球调查报告》表明,全球每年约有1.33亿至2.75亿的儿童目睹发生在其父母之间的某些形式的暴力行为。
“经过十余年,实际数据应该更高。”在此领域进行过专门调研的张荣丽告诉记者,调研中,一些受访的家暴受害女性谈到,其丈夫在实施家暴时不会回避孩子。有的孩子会在旁边看,也有的会被父母轰到其他房间,但会听到父母在外面的打骂声、哭叫声。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程猛认为,目睹家暴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更多发生在内心,因而容易被忽视。他带领课题组采访过两名有目睹家暴经历的成年女性,并邀请她们撰写自传,发表论文《“出淤泥而不染”?——目睹家暴的童年经历对儿童成长影响的叙事研究》。
研究发现,目睹家暴的儿童成年后可以通过远离暴力空间、积极向外寻求其他关系来修复伤害。
“有家暴目睹经历的成人并不只是被动的承受者,也可能成为‘受过伤的治愈者’,能够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个体创伤的超越和反思。”程猛告诉记者。
责编:肖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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