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表达二分法”在文学作品著作权案件中的应用

“思想-表达二分法”在文学作品著作权案件中的应用
2025年12月01日 14:33 中国知识产权报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区分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关键,甚至被称为“基本公式”。但作品思想的抽象性与作品类型的多样性,决定了思想与表达并不存在绝对统一的区分方法。

  对于小说这类文字作品而言,由于其在性质上属于文字作品,所以其思想与表达的区分,首先应当遵循文字作品的区分方法,而不同于美术作品和音乐作品等。对于小说的思想与表达区分,有学者将其抽象为“金字塔”结构,也即从小说中无数具体的文字表达,到段落、每节和每章的情节设计,再到故事梗概,最终到主题思想,是一个由下至上的“金字塔”形的结构。在由下至上的递进关系中,思想和表达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关系,被抽象和概括出的内容相对于下一层次的是思想,相对于上一层次则可能是表达。而在“金字塔”的底层和顶端之间,总会存在一个分界线,这条分界线之上是思想,分界线之下是表达。

  其次,作为文字作品,小说还可以被细分为多种类型。按照篇幅可以被分为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和微型小说;按照题材可被分为武侠小说、科幻小说、推理小说等。不同类型小说的表达不尽相同,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例如在武侠小说中,能够组成独创性表达的内容除了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之外,能相对完整地表达作者对特定人物塑造或情节设计构思的招式、武器、阵法、场景等创作要素及其相互结合,可能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在推理小说中,凶杀现场、作案手法、凶案执行者及协助者、见证者等内容的设置也可能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不过,著作权法虽然保护小说的表达,但也仅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所有表达。所谓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并具有创造性。其中,独立创作既可以是作者从无到有地独立完成,也可以是从有到新地独立完成。创造性要求作品经过作者的选择、取舍、设计或加工等智力活动,而非组织创作等非智力活动。例如,一部取材自真实事件改编的小说中,真实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等内容本身并非经过智力加工而来,不能体现独创性,所以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也存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例外。当小说的思想与表达存在混同,也即小说中思想的表达仅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情况下,即便该表达具有独创性也不必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在武侠小说中,以柔克刚、气沉丹田等武学原理是传统武术的有限表达,比武招亲、英雄救美等桥段是武侠叙事的必要组成部分,通常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微短剧的创作者对于此类内容则可以自由使用。(李泳霖)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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