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是反家暴最好的参照:家暴形式在变,对受害者的保护也应进步

判决是反家暴最好的参照:家暴形式在变,对受害者的保护也应进步
2025年11月21日 19:17 新京报网

从“这只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家丑不可外扬”到“这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在演变。我国提出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要想禁止,我们得知道家暴有哪些形式?是不是只保护“完美受害者”?法院的判决是最好的参照,这代表着国家司法的态度。

“骂你几句也算家暴?”“那你为什么不早点报案?”“家庭成员间发生性关系又没有反抗,哪来的强奸?”“财产已经分你一半了,还想多要?”……今天(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回应家暴疑问和妇女保护新需求。这些案例代表了司法审判在人文关怀和专业判断上的进步。

实质认定:同居男女朋友可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推动虐待罪准确适用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中可以看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是家庭成员,其次要有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

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成员主要是指配偶、子女、父母。这也是当年“北大包丽被虐待自杀案”审判前引起讨论的地方。同居的男女朋友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如果不是,包丽(化名)的男朋友牟林翰就无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此前已被多次报道的这起案件,入选了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其重要意义就在于明确了上述问题。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案情:2018年8月,牟林翰与包丽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牟林翰的家中、包丽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林翰、包丽先后到广东、山东与对方家长见面。

2019年1月起,牟林翰因纠结包丽以往性经历,心生不满,多次追问包丽性经历细节,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包丽,还曾提出要包丽以怀孕后再流产的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同年6月13日,包丽与牟林翰争吵后割腕自残;同年8月30日,包丽与牟林翰争吵后吞食药物。

2019年10月9日中午,两人在牟林翰家中再次争吵,包丽遭到辱骂。当日15时17分许,包丽独自外出后入住宾馆,并于17时40分许网购药品,服药自杀。2020年4月11日,包丽经救治无效死亡。

最终,法院以虐待罪判处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在今天发布的案例中,最高法详解了作出这一判决的原因。

最高法指出,与犯罪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虐待罪规定的“家庭成员”。牟林翰与包丽之间已经形成了具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虽然二人还没有结婚,但其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林翰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的,属于虐待罪规定的“虐待”。最高法指出,在日积月累的精神暴力之下,包丽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精神上遭受了极度的摧残与折磨,以致其割腕自残,最终服药自杀。牟林翰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程度,且虐待行为与自杀身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一判决被认为是虐待罪在法律适用进程中的一大进步,为今后同类案件中“家庭成员”的认定提供了有力参考。

穿透表象:与继父发生性关系时没有反抗就是自愿?要考虑精神控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了解到的强奸罪案例大多是实施者暴力控制导致受害者反抗无效。从这一惯有认知出发,没有反抗的性关系就意味着是妇女自愿的吗?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回应:被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无明显反抗行为的,应充分考虑家暴情境,准确认定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必要时可听取专业人员意见。

案情显示,2022年7月,吴小某(化名,女,时年17岁)来到异地与其母亲、继父张某等人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母亲曾提起被家暴的事情,而且吴小某也亲眼目睹过张某对母亲实施家暴。

2022年10月5日晚,吴小某的母亲与张某发生争吵后离家。这期间,张某告诉吴小某自己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刑。22时许,两人发生性关系,张某用手机录制了视频。之后,吴小某发微信向母亲求救,其母报警。张某逃跑未果,在出租房内被抓获。

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吴小某意志,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对此,检察机关申请在未成年人心理方面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涉视频中吴小某的行为出具分析报告。

最高法在解读这起案件时指出,审查判断家庭成员代际间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应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实质是控制,施暴者通常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往往无需实施暴力行为就能使对方因恐惧而屈从,达到控制的目的。本案中,被害人吴小某知道母亲长期遭受继父张某家暴,以及张某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刑,处于生活依赖与被恐惧控制的双重弱势关系中,其心理和行为模式必然受到家庭暴力环境的影响,不能简单将其没有反抗的行为认为是自愿的表现。

本案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系心理创伤治疗督导师,其通过出具专业分析报告并当庭接受质证指出:根据案涉手机视频所记录的情况,被害人的行为都是跟随被告人的指令进行的;人类大脑皮层构造决定了被害人当时的反应是正常人在这种情况下会有的正常反应。该意见有助于法庭穿透行为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最终,审理法院认定张某以精神控制等手段使吴小某不敢反抗,与吴小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长期保护: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支持家务劳动补偿金、离婚损害赔偿金

“法院在审理涉家暴案件时不仅应关注受害妇女当下的权益保护,更要着眼于未来生活安宁的前瞻性考量。”这是最高法在评价入选案例“许某诉郑某离婚案”时提出的。这起案件的判决支持了家务劳动补偿金、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许某(女)与郑某(男)于1993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名子女(起诉时均已成年)。为了照顾家庭、养育子女,许某婚后一直在家做全职家庭妇女。婚后郑某多次对许某实施辱骂殴打。2019年9月,郑某再次殴打许某,将许某从四楼家中拖拽至三楼,后小区保安到场制止并报警。经医院诊断,许某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22年5月,许某起诉郑某离婚及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郑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离婚损害赔偿金。郑某不同意离婚,也不承认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根据在案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公安机关对保安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了郑某对许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准予离婚。

双方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两套房屋和7间商铺,许某主张按评估价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由其分得现居住的大房屋和相邻的两间商铺,其他财产归郑某所有并由郑某折价补偿。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虑了对受暴妇女的长期保护。许某主张的两间商铺不仅带有稳定租约,可以保障其离婚后获得持续租金收入,而且这两间商铺与其他五间商铺之间有人行道自然隔开,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能避免今后因商铺相邻遭到郑某骚扰或暴力威胁。基于上述考量,法院支持了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许某婚后在家全职抚育四名子女,为丈夫安心在外经营起到积极作用。审判过程中,法院充分认可妇女家务劳动的贡献,支持了女方全部财产分割请求、家务劳动补偿金的同时,判决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金,以司法裁决体现对受害者的精神抚慰。

此外,最高法还通过典型案例明确,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如持续凌辱、贬损人格、自残威胁,均构成精神暴力;暴力管教也是家庭暴力,它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父母不能以爱和教育之名对子女实施暴力。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李立军

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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