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案件审理中,需要权利主张者尽到如实披露作品类型、说明相关作品是否为AI生成的诉讼义务。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审理中,针对当事人虚假陈述、意图规避法院对作品创作过程及独创性审查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处理,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认定其构成虚假陈述,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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