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将社保迁到异地,临退休被告知无法在当地退休 她将社保中心告上法庭,一审二审均败诉

女子将社保迁到异地,临退休被告知无法在当地退休 她将社保中心告上法庭,一审二审均败诉
2025年11月05日 23:53 成都商报

转自:红星新闻

2001年,张女士所在公司因经营不善,与张女士签署了无限期放假协议。

此后,张女士来到北京工作,缴纳了十余年社保后于2021年将社保迁移到北京,准备在京退休。2024年,她申请退休时被告知不符合在京退休条件,理由是她的身份一直是事业单位人员,在2021年迁移时才与原单位解除合同。

张女士不认可这一结论,将朝阳社保中心告上法庭,但一审二审均败诉。法院认为,朝阳社保中心当初为张女士在京建立养老账户存在错误,应予以纠正。认定张女士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行为,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个人在办理社保迁移、选择养老地点时,一定要了解清楚不同地方的退休政策,避免出现类似局面。如果张女士最后无法在京退休,想要迁回原籍退休也会面临一定困难,可能最后只能退保。

▲图据图虫创意▲图据图虫创意

工作多年并迁移了社保

临退休被告知不符合在当地退休条件

2001年,张女士所在的昌黎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解体,无法继续经营,公司与张女士签订了无限期放假待业的协议。

协议规定,公司每月向张女士支付120元生活保障金,并由工会托管为张女士交纳养老金,张女士放假期间可以“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其他生产和商业性经营活动,作为生活收入的补充”。

之后,张女士来到北京工作,并在2009年起在北京交纳养老保险。

▲张女士当年与公司签署的无限期放假协议▲张女士当年与公司签署的无限期放假协议

张女士告诉记者,“2021年,她向朝阳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咨询,了解到自己可以把社保迁移到北京并在北京退休。” 张女士就办理了社保迁移,将在老家昌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北京,同时也与昌黎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期间两地重复交纳的养老保险还退还给了她。

张女士出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显示,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昌黎县发函,办理转移手续。

然而,2024年,想要申请在京退休的张女士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告知单,称她不满足在京退休资格。主要依据则是张女士的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以及2021年才与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张女士对此无法接受,在她看来,自己在北京交纳社保满十年,一直不是临时账户,2021年也办理了社保迁移,应当在京正常退休。即使真的不符合条件,社保中心当初也应该发现并且拒绝办理迁移,就不会导致自己如今无处可退的局面。

▲张女士收到的不符合退休条件告知单▲张女士收到的不符合退休条件告知单

法院:不符合在京退休条件

此前建立非临时账户存在错误

2024年,张女士将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告知单,并正常办理退休。案件2025年3月一审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

张女士在法庭上提到,2024年自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京累计缴费年限已超过10年,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已转移至北京,符合在京待遇领取条件,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朝阳社保对张女士不符合在京退休资格的认定,导致张女士既无法在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无法回原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朝阳社保中心在法庭上辩称,张女士在2021年8月与原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其已超过40周岁,其在京参保账户应为临时账户,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 应将临时账户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而非在京退休,故其不满足在京退休资格。

法院一审认定,张女士在昌黎县房地产总公司工作期间系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因此,张女士应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她与昌黎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年满40周岁,不符合在本市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条件。

法院还提到,张女士2010年在北京建立养老保险账户时,其仍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无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朝阳社保中心为张女士在北京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行为存在错误。同时,张女士2021年12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朝阳社保中心为原告建立非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亦存在错误,被告应对上述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在此后的执法工作中更加审慎处理。

张女士此后提起上诉,11月5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年龄超标后只能建立临时账户

可能面临无法退休的局面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一直是近年来多次重要会议被提及的内容,10月底刚刚公布的“十五五”规划建议中也提到,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率。

在关于社保关系转移接续讨论中,很多人关注的点都在于能否转移以及转移后能否在当地退休。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也就是说,当年龄达到50岁(男)或40岁(女)后去新的城市交纳社保,将只能建立临时账户,未来也无法在当地领取。领取地的确定则主要有四种情况,主要依据是户籍所在地和缴费年限是否满十年。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对养老金领取地的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对养老金领取地的规定

张女士收到的告知单中,提到她的在京账户应为临时账户,不满足在京退休资格,依据就是她在原单位离职时年龄已超过40岁。

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晶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当年的国企改制中,不少人像张女士一样在原单位保留社保的情况下,去其他城市自谋职业。其中一些人就会遇到这种两个地方社保重复缴纳的情况,当事人在临近退休时,一般会根据退休政策、个人发展、退休待遇等选择一个地方作为养老金领取地,转移接续时会把重复的部分退掉,就像张女士遇到的情况一样。

李晶提到,张女士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当年的这些国企、单位中,有些人的身份是合同职工,也有些人是属于有编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而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的劳动者,自行政人事关系转入企业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张女士确实是事业单位人员,那么她就应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初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姚均昌也提到,由于不同地区社保缴费认定的严格程度存在差异,确实会出现退休认定上的争议,比如原社保地断缴后补缴是否认可、档案记载不标准等都可能导致一些问题。张女士遭遇的这种事业单位编制问题,也是其中之一。

那么,如果张女士最终无法在北京退休,其户籍地的社保也已经迁移到北京,张女士会面临什么情况呢?

姚均昌对此表示,张女士最后能否回到原籍退休并不确定,也可能会面临退还社保账户个人部分资金的情况。李晶则提到,即使回到原籍退休,退休待遇与北京也将存在差异。

两地社保部门回应>>>

昌黎县社保局工作人员:

如最后无法退休,再协商如何处理

记者就张女士的情况拨打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客服咨询电话,工作人员并未给出明确答复,表示在京缴费达到年限就可以申请在京退休,但能否审核通过要看具体情况,客服无法给出明确答复。工作人员提到,有档案的话需要异地公对公发函调取、北京也无法查询外省的缴费信息等,需要各种信息都齐了才能确认能否通过在京退休。

11月3日,记者咨询张女士户籍所在的昌黎县社保局咨询能否返回原籍退休的情况,工作人员表示,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正常都是接收方同意了才会办理迁移,不会出现迁移完之后又无法退休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工作人员建议先继续争取在迁移地退休的机会,如果最后确实无法退休,再协商如何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 刘亚洲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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