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三男生被邻居驾车冲撞致死案开庭,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罪名

江苏高三男生被邻居驾车冲撞致死案开庭,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罪名
2025年11月03日 21:53 新京报网

11月3日上午,江苏响水高三男生张某豪被邻居冲撞致死案在响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新京报记者从张某豪母亲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法院未当庭宣判。两人还透露,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桂当庭翻供,否认故意杀人。

车祸系因邻里纷争

张某豪母亲告诉新京报记者,2024年5月29日下午1点左右,张某豪在骑电动自行车上学的路上,被邻居36岁男子王某桂开车从身后撞击。张某豪在江苏省响水中学读高三,“这是当地最好的高中,他成绩也很好,三次模拟考试的成绩都可以读重点大学。”

事故发生后,张某豪被送往当地医院,被判定为脑死亡。随后家人将其转到上海的医院治疗,同样被判定为脑死亡。经过一年多的治疗和抢救,张某豪于2025年7月29日不幸离世。

事发现场。 受访者供图事发现场。 受访者供图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公安局侦查人员发现,事故双方系邻居且双方家庭有多年矛盾纠纷,经调查,公安局于2024年5月30日对王某桂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响水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以下简称“起诉意见书”)显示,2024年5月31日,王某桂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王某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张某豪母亲表示,两家因为门前几块自留地的地界积怨已久。事发时,她和丈夫去上海看病,就剩张某豪和他爷爷奶奶在家里。

张某豪。 受访者供图张某豪。 受访者供图

起诉意见书显示,事发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桂在开车回家的路上,于G15沈海高速便道遇到正在骑电瓶车上学的被害人张某豪,因两家地界纠纷,犯罪嫌疑人一直怀有报复心理,遂开车掉头追赶并尾随被害人,后于响水县开发区国盛纺织南门往东70米左右处加速撞击被害人张某豪所骑电瓶车,致被害人张某豪受伤严重,经法医初步判断,张某豪损伤程度构成重伤或以上。

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桂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意见书还提到,犯罪嫌疑人王某桂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桂当庭翻供

新京报记者从张某豪母亲及其代理律师——北京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胜利处得知,被告人王某桂当庭翻供。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桂当庭辩解与侦查中供述不一致,不承认故意杀人;但是对于原行驶时速50公里左右,掉头后追击张某豪时猛烈加速至时速95公里左右,其承认事实,但声称不能控制其行为。”胡胜利表示。

“王某桂在庭审的时候说自己当时精神状况不好,一时冲动下撞人。他说自己只是想伤害他,不想让他死。”张某豪母亲告诉新京报记者,但公诉人在庭上透露,王某桂的精神鉴定无异常。

在庭审中,张某豪母亲得知,张某豪为躲避后车多次变道,尾随其后的被告人也三次变道并两次加速。“他辩解孩子没有被撞飞,而是在他的车顶。然后他匀速刹车,把孩子往前拖了一段距离之后孩子才掉下来。”张某豪母亲表示,当在法庭上被质疑是否看见这一情况,王某桂回应称安全气囊弹开了,所以没有看见孩子掉下来,是自己的猜测。

事发后,王某桂报警并拨打120。张某豪母亲告诉记者,王某桂在庭上称,认为自己对孩子实施了救助,所以不存在杀人嫌疑。“他的这个行为没有得到公诉人的认可。而且报警后他只说发生了交通事故,隐瞒了他故意杀人行为。”起诉意见书中也说明,王某桂报警时只称“发生交通事故”。

胡胜利透露,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其主观恶性明显,应当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但不认可罪名,表示愿意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对于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

而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中,胡胜利称,被告人表示愿承担一切罪责,愿意委托哥哥处理本人房屋予以赔偿。

新京报记者 秦冰

编辑 彭冲 校对 柳宝庆

致死开庭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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