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将博士生告上法庭索赔1元 学位论文著作权到底该归谁?

导师将博士生告上法庭索赔1元 学位论文著作权到底该归谁?
2025年10月22日 01:12 新快报

博士论文使用前期实验数据为何被导师告上法庭?网店“搭售”知名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家用车注册接单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本期案例关注学术研究、商业经营及日常出行中,因模糊权责边界而引发的典型纠纷。法官提醒,市场主体与个人均应增强规则意识,在合作与共享时厘清知识产权与责任归属,履行必要的告知与审查义务,以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冰释前嫌

●博士未获授权使用数据

●导师愤而状告学生侵权

五年前,李某在历经七年深造后如愿获得了博士学位,其攻读期间前四年的导师为王教授,后三年更换为张教授,并由张教授担任博士论文的最终指导老师。

毕业后,王教授认为李某在撰写博士论文时,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大量在其实验室期间产生的科研数据及相关成果,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教授在今年3月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李某与张教授告上了法庭。

王教授提出了几项诉讼请求:要求李某删除论文中源自其实验室的科研数据;确认两被告行为侵犯了其课题组成员对科研资料的署名权;并判令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及公开赔礼道歉。

立案后,经办法官研判认为,双方纠纷积淀近十年,涉及两位教授的学术声誉与李某的事业前途,于是法官决定尝试请他们先行调解。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调解过程中,王教授情绪激动,指出他早已明令禁止李某不得使用课题组数据,而张教授作为论文指导老师未尽审核责任。李某辩称数据是由本人亲手采集分析,有权用于后续研究;张教授则表示导师职责重在学术方向指导,数据来源合法性应由学生自负,并认为如因故更换导师后,不能使用这四年期间的学习成果,实在可惜。

争议焦点在于论文第一章至第三章的数据来源是否提及数据来源并标注。王教授称论文没有任何提及,而李某表示虽未在正文注明,但已在“致谢”部分明确写明了。

于是,法官当场朗读致谢内容,其中李某对王教授的感激与敬意,使王教授情绪动容。法官趁势引导,一纸诉状,固然能主张权利,但更深的裂痕是对学术合作精神的损伤,并提醒李某与张教授应规范标注数据来源、强化前期成果权属审查。

在法官协调下,三方情绪逐渐缓和,并接受以登报声明方式明确知识产权权属的调解方案。王教授表示,自己不想学生的博士论文被撤,初衷只是为了保护课题组研究成果,还赞许了李某论文的创新性。李某也主动提出及时登报澄清权属问题,为自身的疏忽道歉并感谢王教授的教导。张教授亦同意方案,表态将完善流程,避免类似情况。

调解结束后,李某向两位导师鞠躬致谢,三人一同离开法庭,至此,近十年的学术纠纷迎来终点,取而代之的是相互尊重和规范合作的起点。

法官说法:该案涉及的不仅是保护创新科研成果的法律问题,还关乎学术伦理、师生信任。法院从三方切身利益出发,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调解,有效保护了涉案各方的合法权益,让科研成果得以更好地流转、传承。该案的成功调解,是一场科研成果争夺的落幕,更是一次关于学术传承、知识产权边界与实验成果转换中规则意识的重建,是以司法力量切实保障科研智力成果及学者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

咎由自取

●家用车进行营运遇交通事故

●平台管理失职须负连带责任

2024年7月,黄某甲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黄某乙,沿南雄某小区外围道路左转弯时,与何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上两人死亡、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

事发时,何某正通过某出行平台从事网约车营运,但其车辆投保时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事故发生后,交强险已在限额内赔付受害人黄某甲92000元。就商业险部分的赔偿问题,各方协商未果。黄某甲亲属作为原告,将何某、出行平台及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事故各项损失40余万元。

庭审中,各方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争执不下。何某辩称自身无过错,若有责任也应由保险公司或出行公司承担;出行公司主张其无侵权行为,不应担责;保险公司则指出,何某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属商业险免赔情形,拒绝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义务。

地点:南雄市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何某已注册成为某网约车平台的司机,涉案小型轿车使用性质并非家庭用车;但被告何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用于从事运营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抗辩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免责事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登记在何某名下的案涉车辆,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某出行公司接受何某在其提供的服务平台上登记注册并接单营运,存在一定的过错,且某出行公司从何某的营运活动中收取服务费,交通事故发生时,何某也是通过平台接受派单并运载乘客。故被告某出行公司与被告何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某、某出行公司连带赔偿40余万元给原告方。被告某出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广大车主朋友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如有计划当网约车运营司机,要及时办理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并同步与保险公司更改保单信息,避免一旦发生事故,将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赔,自行承担高额赔偿的情形发生。此外,网约车平台应积极履行管理义务,切实加强对注册车辆和司机资质的持续动态审核和管理,完善安全提示机制,防范潜在安全风险,保障司机、乘客及公众安全。

坐享其成

●销售正品却“搭售”自有商品

●法院:攀附商誉系不正当竞争

甲公司是膳食营养补充剂行业的标杆企业,其拥有的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推广,在膳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乙公司经营范围与甲公司相同,属于同行业竞争对手。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多家网络平台的多家保健品专卖店里,上架了大量商品链接,这些链接销售甲公司的正品商品,不仅突出使用了甲公司的商标,还同时“搭售”“混合销售”乙公司自家的产品。此外,乙公司还在多家网店首页以及派发的礼品卡中,大量使用甲公司所拥有的商标、商品图片进行宣传展示。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而乙公司则辩称,他们在店铺里销售的是甲公司的正品,使用商标属于合理行为,甲公司已构成商标权利用尽,无权主张乙公司侵权。乙公司还表示,在其网店中“搭售”自有品牌商品,是为让消费者觉得“买得多送得多”,是一种吸引消费者的营销策略。

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中,乙公司的行为并非单纯的商标指示性使用,使用时亦未基于诚信善意,而是利用甲公司商标的知名度攫取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主观恶意明显。

乙公司在销售的同时,还“搭售”了其自有品牌商品,但并未在销售链接显著标注其自有商品标识相关信息,系不正当攫取了甲公司商标的商誉,乙公司的上述行为为自身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或对甲公司商标造成了其他损害,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电商平台经营者应注意厘清知识产权“合理使用”与“侵权”的边界,如在销售链接中突出使用他人知名商标销售正品的同时“搭售”“混合销售”自有商品,应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同时,消费者在网购时要提升甄别能力,注意区分商品来源,警惕“搭售”“混合销售”的陷阱,以免自身权益受损。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云法宣 刘小艳 赵蕾 钟州琼 张月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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