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惊奇
父亲遵循老伴遗愿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女儿诉八旬老父要求腾房;老人去世将房子赠予侄孙未给独子,前妻表示愿意自担孩子抚养费;“超龄”阿姨消杀作业时受工伤,用人单位不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期内容关注老年人面临的家庭关系、财产分配及工伤保险等案例。法官提醒,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在关注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牢记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妥善安排老人的生活。
侵占房屋
●女儿起诉八旬老父搬走腾房
●法院认为诉请违反公序良俗
陈伯和红婶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小娟自1993年移居国外,在当地工作结婚生子,鲜少回国,儿子小明在取得绿卡后选择回国生活。
2007年,为了安享晚年,陈伯和红婶在广州市天河区购置了一套房产。房子以红婶和小明的名义购买,进行了房产登记。此后,陈伯、红婶一直居住于此。直至2020年10月,红婶病逝,陈伯独自在屋内生活。
此前,红婶挂念女儿,为了让女儿在国内有地方“落脚”,她劝说陈伯与小明将房子“分给”小娟。2021年10月,为完成红婶遗愿,二人通过公证继承放弃对房产的产权份额,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娟名下。
让人没想到的是,小娟“获得”房屋不到两年,就要出售房屋缓解经济压力,还要求陈伯搬离。陈伯不同意,小娟就将他告上法庭。
陈伯认为,当年买房是为了养老,自己和儿子放弃房产份额,让小娟单独继承,是家里人爱护挂念之情。反之小娟常年居于国外,未尽赡养义务,还不顾念父女亲情,不考虑自己年迈不便搬离的情况,逼迫自己搬走,违反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结果:小娟作为子女,母亲去世后才通过父亲、弟弟放弃份额,继受取得房产。由此可见,陈伯并无侵占房屋的行为。反观小娟,常年身处国外,既不能近身照顾父亲以尽赡养义务、孝顺之情,也未能就腾房要求提出陈伯能理解接受的、妥善的后续居住方案,片面强调其作为房屋产权人的权利和个人困难,忽略血浓于水的亲情和应尽的赡养义务。因此,天河法院认为陈伯没有侵占房产的事实,小娟要求陈伯腾房的诉请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小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对于涉及人情伦理的家庭成员内部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时不仅要关注当事人的权利,还要看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自身义务,同时要坚持穿透性思维,做到情理法结合,实质衡平当事人利益,体现人文关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在关注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牢记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妥善安排老人的生活,将关心和照顾老人融入到日常生活的点滴行动中。
遗赠侄孙
●侄孙照顾老人七年获房产赠予
●老人前妻尊重遗愿自担抚养费
黄大爷跟何女士结婚后育有孩子小黄。后来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小黄由何女士独自抚养,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2012年,70多岁的黄大爷行动不便,其侄孙黄先生便将他从村里自建房接回家中照顾,让其安享晚年。2019年,黄大爷去世,黄先生料理后事还定期祭拜。2024年在整理遗物时,黄先生偶然发现一份黄大爷生前订立的遗嘱,遗嘱表示感念侄孙悉心照顾,决定去世后将名下宅基地的自建房赠与黄先生。
为顺利办理自建房的所有权变更手续,黄先生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自建房归其所有。
除了小黄,黄大爷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这套房屋是他的全部遗产。但小黄还未成年,他的母亲何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表示,认可遗嘱,也认可黄先生照顾黄大爷的事实。她还表示,自己有工作有能力负担小黄的生活开销,愿自担抚养费。小黄有村内分红等收入来源,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希望黄大爷的遗愿得到落实,不被辜负。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结果:花都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黄大爷名下宅基地上的自建房由黄先生受赠取得。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中,黄先生并非黄大爷的法定继承人,但其无私照顾、接济孤寡的黄大爷七年有余直至老人身故,以实际行动弘扬了尊老、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黄大爷订立遗嘱对黄先生进行肯定,是对其长期无私扶养、照料的正向反馈,也是友爱感恩的体现。何女士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也是对黄先生付出的再次肯定与激励。
法院综合考虑,在民法典规定的法律框架范围内,判决老人全部遗产归扶养人所有,是对扶养人无私付出善举和尊老爱老优良品德的充分肯定,是司法裁判对和谐、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推崇。
“超龄”工伤
●58岁“超龄”阿姨作业受工伤
●法院支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22年5月,58岁的陈阿姨签订《劳动合同》后入职了伟某公司消杀作业部。2022年10月6日,司机驾驶消杀车辆作业途中突然加速,彼时陈阿姨在车上消杀作业,猝不及防便摔倒在地。
随后,陈阿姨入院治疗,人社部门认定属于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但是公司没有为她购买工伤保险,陈阿姨也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23年12月,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伟某公司应支付陈阿姨工伤保险待遇,但未支持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申请等。
陈阿姨认为,虽然自己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与获得劳动报酬不冲突。因为自己受工伤造成劳动能力下降,再次就业机会降低,影响她获得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应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责任等。而伟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陈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公司无需承担陈阿姨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争议焦点为:伟某公司是否需要向陈阿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针对焦点一,陈阿姨入职时58周岁,属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形。公司无证据证明陈阿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尽管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但陈阿姨属于工伤,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焦点二,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确定工伤人员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唯一标准,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仍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结合陈阿姨的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她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南沙法院一审判决:伟某公司应向陈阿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00627.06元(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超龄”劳动者与众多普通劳动者一样,都是推进我国现代化进程建设的重要力量。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在完善用工环境、安全保障的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超龄”劳动者,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等方式降低用工风险及成本,更好推动自身长远发展。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天法宣 林绮虹 郑思进 吴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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