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ST浩丰年报存虚假记载被罚300万

V观财报|ST浩丰年报存虚假记载被罚300万
2024年11月06日 20:03 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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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11月6日电 因2020年年报存虚假记载,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浩丰或公司)被罚款300万元。

  ST浩丰6日晚公告,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浩丰科技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7312.85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11.43%,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浩丰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30日,浩丰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和更正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主动更正相关财务数据。

  责任人方面,李继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将案涉资金融通业务引入浩丰科技,并负责具体实施,故意隐瞒业务实质。高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申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充分关注案涉资金融通业务的商业实质。上述三人均对浩丰科技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李继宏、高慷、申畅是浩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

  一、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继宏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高慷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申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企业官网显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司主营业务是向大型客户提供从基础设施到业务应用的综合数字解决方案,业务主要聚焦在数字金融、大型企业数字化转型、数智安全、酒店传媒等业务领域。

  业绩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2.73亿元,同比下降34.49%;归母净利润591.17万元,同比下降56.64%。

  二级市场上,ST浩丰6日收跌0.91%报5.44元。(中新经纬APP)

浩丰科技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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