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邯郸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并将其杀害掩埋”的消息引起社会关注。据此前媒体报道,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杀人第二天,仍若无其事地到学校上课,其手段之残忍,反侦察意识之强令人震惊。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和三名嫌疑人均为13岁至14岁的未成年人,且皆为留守儿童。
日前,当地警方在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表示,犯罪嫌疑人杀人前已挖坑,系有预谋作案。目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该案正进一步审理当中。
此事一出,便引发广泛讨论,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案或成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后追诉首案。为何未成年人犯罪多发于留守儿童?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有什么办法预防和规制?有可能采用更重刑罚的方式去提高法律震慑效果吗?预防和化解校园霸凌,还需做出哪些努力?对此,红星新闻记者专访刑法和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的专家,深入探讨预防和治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路径。
①未成年犯罪与留守儿童身份有何关联?
留守儿童缺失情感陪伴,易逆反甚至暴力倾向
据媒体披露,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皆为留守儿童。未成年犯罪与其留守儿童身份有何关联?留守儿童容易出现哪些心理问题?
曾长期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认为,现在有些家庭教育中,亲子之间的沟通不尽人意。有的父母没有时间跟孩子相处,有的父母缺乏沟通的技巧,与孩子沟通简单粗暴。还有些父母在价值导向上注重成绩,放纵品行,也对孩子的一些合理需要缺乏关照,以上问题在留守儿童中间就变得更加严重。
皮艺军介绍,留守儿童大多由隔辈管带,例如爷爷奶奶这一辈所给孙辈的爱,大多是物质上的,缺乏情感上的沟通。因此,部分留守儿童性格上容易孤僻,以自我为中心,一旦走向违法犯罪,容易一意孤行、不计后果,当有人冒犯了他或者是他看不上谁的时候,往往会采用很极端的办法解决。
此外,据当地警方披露,犯罪嫌疑人为有预谋作案,为掩埋尸体分两次挖坑。为何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年龄小却手段残忍,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有哪些归因?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彭新林认为,从目前公布的情况看,涉案3名初中生作案心思之缜密,犯罪手段之残忍,实施犯罪后反侦查意识之强,已经与他们的年龄形成了极大反差,也与他们留守儿童的身份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彭新林解释,在一个有父母陪伴、亲密关系良好、幸福和睦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几乎不会发生恶性犯罪。而部分留守儿童的心理特征较为孤独、孤僻,不善与人交往,他们长期缺乏父母的陪伴和引导,缺失情感陪伴和教育,容易导致其产生价值观、认知上与主流的偏离以及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有些留守儿童心理比较脆弱、敏感,容易产生逆反心理,有的小孩甚至有暴力倾向,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在彭新林看来,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如何去帮助减少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关爱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可能是我们一代人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②低龄未成年人犯重罪应如何惩罚?
建议借鉴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案的发生再次让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焦点话题。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14周岁降至12周岁。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彭新林认为,就本案看,3名涉案未成年人年龄或已满12周岁,本案极有可能成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首案。
本案的发生引发了人们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关注。有许多网友疑惑,万一出现了低于12岁的严重犯罪,那该怎么办?
对于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如何从法律上预防和规制?对此,彭新林介绍,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一般情况下,专门矫治教育的时限不超过三年。
如果三年还是没有教育好怎么办?彭新林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
他介绍,“保安处分”是基于保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需要,对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特定行为人,取得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特殊处理措施。“保安处分”不属于刑罚,因为刑罚主要是针对已然之罪的报应,而“保安处分”是针对未然之罪的预防,只要人身危险性没有消除的情况下,就可以一直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保安处分”措施。
彭新林建议,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惩罚,可以考虑采取刑罚与“保安处分”双轨制,通过规定类似“保安处分”的措施来弥补、规制和改造那些屡教不改,特别是专门教育矫治无效的涉罪未成年人。
彭新林还提到,针对严重未成年人犯罪,一些国家还采取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果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实施犯罪时出于恶意,能够辨别是非,那么就推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则对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彭新林说。
皮艺军则认为,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或许有一定威慑和警示作用,但真正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是需要从家庭、学校、社会抓起。而对于已经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参考国际上主流的“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即对轻微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处罚上要轻缓,尽量采取非刑事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处罚措施,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缓刑、社区矫正等,充分体现宽容。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而且人身危险性高的未成年犯罪人,则要酌情从重处罚,绝不纵容。
③低龄未成年人犯重罪,监护人是否该担罪?
解释:承担刑责基本原则是罪责自负
针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有一种声音是建议让其监护人也承担刑事责任,比如设立“父母渎职罪”。
对此,彭新林表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同,对民事责任来说,比如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造成他人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罪责自负,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只能由涉罪少年来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得株连他人。
在彭新林看来,目前虽然没有看到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直接追究家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刑责的典型案例,但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方向。他解释,按照民法典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予以管教、训诫。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要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职责。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监护人或其他责任人员确实未尽职尽责,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可以考虑增设相关罪名,对相关人员或考虑以不作为犯罪论处。”彭新林说。
彭新林指出,也应当恪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只有在相关人员拒绝或者懈怠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管教职责,或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能考虑追究刑事责任。
④如何破解校园霸凌之困?
建议:学校要建立校园霸凌维权渠道
邯郸事件发生后,有网友评论,被校园霸凌的孩子有一个特点,就是绝不会把学校发生的事告诉家长和老师,这种困局如何破解?
对此,皮艺军表示,全国各个学校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让学校里边形成这么一种反对欺凌、霸凌,反对暴力的氛围,对校园欺凌、霸凌“零容忍”。
“所谓‘零容忍’就是在轻微的暴力霸凌苗头出现之时,做到防微杜渐,如集体侮辱、辱骂、威胁造成受害人心理恐惧,就要求施害者公开承认错误,当面道歉,保证不再重犯。”皮艺军说,在这种氛围中,校园欺凌、霸凌很难产生。同时,如果一旦出现校园霸凌,能够及时告发或者报警,站出来的学生在这种氛围中会得到支持,让人人都敢对校园霸凌说不。
此外,皮艺军认为,学校要建立校园欺凌、霸凌的维权渠道,保护受害人在告发霸凌之后不受到二次报复性伤害。“被校园霸凌的孩子之所以不向老师和家长求助,最重要的原因是担心被打击报复。要消除他们这些恐惧,加强对于校园霸凌检举者的保护。”
彭新林表示,由于遭受校园霸凌的被害人长期缺乏依靠和保护,很容易产生自卑的心理障碍,他不知道如何对外界求助,对外界缺乏安全感和信任感,往往表现出胆小、懦弱孤僻等特征。他建议,可以充分发挥学校法治副校长的功能和作用,针对校园霸凌等问题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引导。同时督促监护人增加亲子沟通,促进情感上的交流,去关注未成年人的思想意识、心理状态,一旦发现有问题,一起来共同解决,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彭新林指出,“河北邯郸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并将其杀害掩埋”一案属于极端恶性暴力事件,这种案件发生不纯粹是一个法律问题,它更多的是一个社会问题。“这与家庭的教育与监护不到位,学校的管理、教育存在隐患等也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像这种问题的解决还是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要坚持系统观念。仅凭法律规制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办法,单纯靠法律的更多治标不治本,需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包括社会治理、宣传教育、关爱帮扶等。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实习生 王雅琪 北京报道
编辑 潘莉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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