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公司上班的师新星(化名)在法院宣布其所在的公司破产时,与公司交涉多年的补缴社保费问题却仍得不到解决,向清算小组求助也未得到回复。于是,他向人社局递交责令公司补缴社保费申请书,人社局以他申请中的相关事项超过法定投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人社局将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的期限限定为2年减损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近日,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给师新星的维权带来了新的希望。
企业破产后,对员工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应该受到关注,员工合法权益不能因此受到减损。那么,公司破产后,员工能否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如果公司拒绝,员工要通过哪些途径救济维权呢?
1 公司破产后,员工能否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根据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企业没有依法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并妥善处理员工的基本社会保险,企业的义务即应转化为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社保局以2年为限阻止员工申请是不适当不合法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企业破产时,尤其重视对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员工债权处于受偿顺序靠前的顺位。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 如果公司拒绝为员工补缴社保费,员工要通过哪些途径救济维权?
企业破产后,如果企业留守人员拒绝为员工补缴社保费,员工就其基本社会保险利益可向管理人申请,管理人依法有主动清查核实、保护员工此类权益的职责。员工对管理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如果异议未能得到解决,可以向法院反映情况,也可以就异议部分提出诉讼。
如在企业破产前,员工就其上述权益应先提出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仍不服的,可向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法律法规是否限定了社保费的追缴期?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限定社保费的追缴期。但是,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社保费欠费等社保权益有异议的,员工要及时处理,最长不要超过二十年,否则可能会因为时间久远难于查清,从而导致员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也可能因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建议应在有争议开始后三年内解决。
据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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