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防疫需要不得擅自非法查询核酸结果

非防疫需要不得擅自非法查询核酸结果
2022年08月17日 00:02 新京报

  8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对在就业市场监管和就业歧视案件审判等方面,加强保护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合法权益再次作出要求。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这次发文明确提出,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不得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

  昨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文,对严格禁止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加大招聘活动监管力度、加强就业歧视案件审理工作等方面,提出要求。

  《通知》指出,近期,部分单位违反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限制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求职,相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受到侵害,社会广泛关注。

  《通知》首先提出,依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人社部门要加大招聘活动监管力度

  《通知》还对各地人社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要求。要求人社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活动监管,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对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招聘信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的,要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通过采取行政约谈、曝光等方式督促整改。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告知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就业歧视情况和统计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就业歧视案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含有歧视性内容的,可以将违法行为线索通报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予以核查,并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情况反馈给人民法院。

  审理就业歧视案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

  《通知》提出,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的,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就业歧视案件的审理,《通知》提出,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就业歧视案件,人民法院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要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积极主动进行调查。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阎天表示,劳动者在就业歧视案件中的举证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有直接的证据,比如你打电话给单位人力,问‘你不录用我是不是因为我得过新冠’,若对方给予肯定的回答,那这就是直接证据。但这种直接证据往往很难获得。”

  阎天表示,此次《通知》就是要求法庭考虑到劳动者的举证能力,一般情况下,审判这类案件如果能够形成证据链,劳动者能证明一开始用人单位有录用他的意向,但知道了他得过新冠后就改变了意向,达到这个程度就可以成为证据了。

  两部门发文反对歧视新冠康复者

  ●严格禁止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

  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加大招聘活动监管力度

  对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招聘信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的,要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加强就业歧视案件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的,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协调配合机制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就业歧视情况和统计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

  观 点

  康复者没法正常工作在社会层面就没“痊愈”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阎天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新冠康复者的就业歧视是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自疫情暴发以来,新冠康复者在就业总人口中的比例有所上升,如果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可能面临就业歧视,我们就要引起重视了。

  “这不仅是一项公共卫生的问题,当前也成为了一项社会议题。国家真正从疫情中‘痊愈’,也要体现在社会生活恢复正常。如果康复者没办法正常工作,被排斥在公共场所之外,那他在社会层面就没有‘痊愈’。”阎天说。

  同时,阎天也表示,当前我们整个国家的经济正从上一波疫情中逐步恢复,企业也有自己真实的担忧,担心新冠康复员工如果复阳,会因防疫要求造成企业停产。“我们当然要反对就业歧视,但同时,也不要对企业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有过多期待,而是要求各地政府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执行防疫政策,不能层层加码。”

  新冠经历依法可从“个人隐私”“敏感信息”保护

  记者注意到,这不是人社部第一次发文反对歧视新冠康复者。8月1日,人社部和国家卫健委就发布“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严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

  此次人社部和最高法的《通知》特别提出,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对于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的,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阎天介绍,从乙肝歧视的问题开始,我国就有一个思路,与其让用人单位不歧视,不如一开始就让用人单位“不知道”。当年反对乙肝歧视就是不许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测乙肝,医院在入职体检中也不允许提供乙肝血检的服务,把乙肝作为个人隐私保护起来。

  “现在,出台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新冠经历是能够构成个人敏感信息的,一旦该信息泄露就会涉及求职者人格尊严受伤害。所以劳动者既可以依据《民法典》从‘个人隐私’来保护,也可以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敏感信息’来保护。”阎天说,这也看出,我国对付各种类型就业歧视还是有比较丰富的经验的。

  新京报记者 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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