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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12日 00:06 重庆晚报

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重庆丝路启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许兴兵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渝北劳人仲案字〔2022〕第3544号)。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现定于2022年10月17日下午14时在重庆市渝北区桂馥大道10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三庭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以此做出缺席裁决。

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8月12日

●遗失南川区李敏餐馆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JY25001191011524声明作废

●奉节县石岗乡两河社区农村供水管护协会遗失重庆农商行奉节支行石岗分理处开户许可证:J667700

2018301账户3820010120010001826声明作废

●重庆绿茵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食堂不慎遗失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证件编号:JY35001130038217,声明作废

●重庆捷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的印章备案回执(编号50022120180322003)遗失,声明作废

●睿目物流公司渝AJ176挂营运证500110068298遗失作废

●遗失重庆市云阳县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公章壹枚,编号5002351047179声明作废

●森勃公司渝BZ9566渝B8A000渝BV6369渝BZ6830营运证遗失作废。多利卡公司渝DD7802渝DX6012营运证遗失作废。公运长寿分公司渝BP0127营运证500155034734遗失作废。

公 告

重庆茂业输变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本委作出关于你单位职工颜泽英的北碚劳初鉴字〔2022〕720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重庆市北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自动离职通知书

盛仁杰员工,身份证号 50010919910303****:

你于2022年 06月01日至2022年08月11日没上班也没按照公司规定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已连续旷工达 52 日,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我司可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我司自2022年06月04日起已穷尽各种方式与你联系未果,现公司登报公告通知:限你于2022年 08 月16日前到公司来协商解决相关事宜,若你未按规定时间到公司,自本公告出之日起30日后,视为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担。特此通知!

重庆润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1日

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温彻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温彻斯特商贸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详见附件)所列的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等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重庆温彻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公告清单》所列之债务人及担保人。重庆温彻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重庆温彻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公告清单》所列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附件:《公告清单》

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温彻斯特商贸有限公司 022年月日

债权明细表

(债权金额数据截至【202】年【8】月【20】日) 单位:元

1

2

4

8

借款人名称

重庆聚一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体育用品厂

重庆庆丰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昊淼实业有限公司

永川建新实业有限公司

永川市银骆皮革厂

重庆大坤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永川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永川市朱沱食品有限公司

合计

本金

10,000,000.00

2,378,000.00

11,745,744.00

2,628,975.00

550,000.00

480,000.00

1,325,000.00

1,758,000.00

190,000.00

31,055,719.00

利息

5,633,753.43

9,358,383.12

50,823,086.52

14,772,909.07

1,817,150.50

1,453,430.57

2,786,853.58

4,621,443.35

552,985.98

91,819,996.12

垫付费用

96,050.00

-

15,510.00

-

5,490.00

117,050.00

合计

15,729,803.43

11,736,383.12

62,568,830.52

17,401,884.07

2,382,660.50

1,933,430.57

4,111,853.58

6,379,443.35

748,475.98

122,992,765.12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高新集征补字〔2022〕第12号

被征收人:周兵、周群、周兰(户)

周兵户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96号附133号

周群户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宝洪村6号附143号

周兰户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96号附14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关于九龙坡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6〕1706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4日发布《关于征收含谷镇宝洪村2社、5社、6社、8社、9社,含湖村1社、9社,华新村5社、12社部分集体土地公告》(九府征公〔2017〕16号),重庆高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3日发布《关于含谷镇宝洪农民新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渝高新规资征补公〔2020〕7号),并经本委同意。周兵、周群、周兰(户)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内宝洪农民新村的房屋在渝府地〔2016〕1706号文件批准的征地红线范围内。

因管理体制调整,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77号)文件,自2019年12月24日起,本委负责重庆高新区直管园的经济社会一体化管理,依法行使有关区级行政管理权。原属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管辖的含谷镇纳入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直管园管辖。

现查明,周兵、周群、周兰(户)现有5人。原户主谢群芳系周兵、周群、周兰的母亲,于2013年1月去世。周兵,男,身份证号:510222197301131559,户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96号附133号。周群,女,身份证号:51022219750422152X,户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宝洪村6号附143号。邹晓刚,男,身份证号:510216196709090015,系周群的配偶,于2008年3月结婚,户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39号附6号5-1。邹梓妍,女,身份证号:500107201005267927,户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宝洪村6号附143号,系周群与邹晓刚之女儿,并已在渝府地〔2018〕1966号文件批准实施项目中进行了货币住房安置。周兰,女,身份证号:510222197007141529,户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96号附141号。

周兵、周群、周兰(户)拥有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内宝洪农民新村的农房。该房屋占地面积75㎡,楼层为3层,框架结构,至今未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证。2021年11月28日,经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为224.91㎡。

另查明,周兵、周兰在渝府地〔2005〕1386号文件实施的征地项目中已进行人员安置,并领取人员安置费。周群、邹梓妍在渝府地〔2013〕623号文件实施的征地项目中已进行人员安置,并领取人员安

置费。周兰另拥有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内宝洪农民新村的农房一套,该房屋在渝府地〔2016〕1706号文件批准的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占地面积100㎡,楼层为3层,框架结构,房屋建筑面积 300㎡。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已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开设专户,用于渝府地〔2016〕1706号征地项目补偿安置款的支付,周兵、周群、周兰(户)的各项补偿安置款已足额存入该专户。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含谷镇人民政府已多次对周兵、周群、周兰(户)进行约谈,告知周兵、周群、周兰(户)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人员,可以户为单位在货币安置住房和统建优惠购房两种住房安置方式中任选其一,但周兵、周群、周兰(户)至今未选择住房安置方式。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并已向周兵、周群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通知书》(渝高新地事〔通知〕〔2021〕6号),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并已向周兰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通知书》(渝高新地事〔通知〕〔2022〕123号),但周兵、周群、周兰(户)因提出超过政策的诉求,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委认为,《含谷镇宝洪农民新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高新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等征地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并公布的,征地实施机构应严格按照《含谷镇宝洪农民新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周兵、周群、周兰(户)提出的诉求超出《含谷镇宝洪农民新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本委不予支持。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含谷镇宝洪农民新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结合查明的事实,本委对周兵、周群、周兰(户)作出如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一、房屋、生活附属设施、构(附)着物、水电气补偿

周兵、周群、周兰(户)的房屋、生活附属设施、构(附)着物、水电气设施补偿共计165980元(大写:壹拾陆万伍仟玖佰捌拾元整)。具体组成如下:(一)房屋补偿。认定房屋合法面积225㎡,按每平方米660元的标准补偿,计148500元。(二)生活附属设施补偿。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补偿,计2000元。(三)构(附)着物补偿。为充分保障该户合法权益,房屋实际占地面积75㎡视为房屋产权登记土地使用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包干补偿,计7500元。(四)水电气补偿。因周兵、周群、周兰(户)拒不配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入户调查房屋内水、电、天然气设施安装情况,也未在限期内提供

水、电、天然气设施开户凭证等资料,为充分保障合法权益,关于水、电、天然气设施补偿,按调查情况,周兵、周群、周兰(户)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1.若周兵、周群、周兰(户)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按水表1只(480元/只)、电表1只(500元/只)、天然气2户(3500元/户)补偿,计7980元。2.若周兵、周群、周兰(户)选择统建优惠购房住房安置方式,水、电、天然气设施由安置方在安置房内恢复,互不结算相关费用。

二、人员安置:周兵、周兰、周群、邹梓妍在渝府地〔2005〕1386号、渝府地〔2018〕970号文件实施的征地项目中已进行人员安置,本次不再安置。邹晓刚为綦江城镇户口,不符合人员安置条件,不予安置。

三、住房安置:(一)周兵、周群2人均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可以户为单位在以下两种住房安置方式中任选其一:1.如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货币安置款、补助款共计人民币440000元(大写:肆拾肆万元整)。具体组成如下:(1)货币安置款。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予以安置,货币安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0元,2人小计360000元。(2)奖励和装修补助。按货币安置款的20%补助,2人小计72000元。(3)搬迁补助费。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补助,2人小计8000元。2.如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本委可提供位于裕安佳园小区安置房一室一厅2套,房号15栋7楼3号、15栋8楼3号,建筑面积83.5㎡(41.75㎡×2套)。按照相关规定,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若高于15%,只按15%结算,故前述房屋实际结算面积76.3㎡(套内面积76.3㎡×1.15),其中: 60㎡按600元/㎡购买;10㎡按800元/㎡购买;6.3㎡按2600元/㎡购买,购房款计60380元。另周兵、周群(户)可获得一次性物业补助25050元(83.5㎡×300元/㎡)、过渡费3600元(300元/月×6个月×2人)、过渡费奖励1800元(300元/月×3个月×2人)、灶台费1600元,以上合计32050元。品迭后周兵、周群(户)实际需缴纳28330元(大写:贰万捌仟叁佰叁拾元整)。(二)邹晓刚为綦江城镇户口,未长期与配偶居住在本次征地拆迁范围内,不符合申请增购条件,不予安置。(三)周兰在本次征地中有单独的房屋拆迁,故不在该房屋拆迁安置。

四、腾退房屋并交出土地:周兵、周群、周兰(户)在收到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15日内腾退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宝洪农民新村的房屋并交出土地。

如对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周兵、周群、周兰(户)在规定期限内不腾退房屋并交出土地,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1日

重庆市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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