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2 月 13 日消息,今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其中指导性案例 271 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作出(2025)浙 0113 刑初 596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王某群醉酒后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没有在主驾驶位执行驾驶操作,是否属于驾驶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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