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著作权与 AI 之间并不是零和博弈,合作共赢才是最好出路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著作权与 AI 之间并不是零和博弈,合作共赢才是最好出路
2025年02月11日 16:22 IT之家

IT之家 2 月 11 日消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今日发布《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使用数据资源的著作权问题》一文,谈及由生成式 AI 引发的著作权相关问题,并表示著作权与 AI 之间合作共赢才是最好出路。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文中提到,生成式 AI 训练数据资源库使用来自全球范围的海量著作权作品,相关困境包括:开发公司一方面难以一一联系相关著作权人获得使用授权,另一方面担心著作权人主张的许可使用费超出其支付能力。IT之家附协会说明如下:

1.著作权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代表相关著作权人群体的权利管理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为了解决海量作品使用与海量著作权人授权之间各种复杂问题的最有效制度工具。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例,其音乐作品著作权管理范围覆盖全球 300 多万词曲作者的 2300 万首以上、最大规模可达上亿首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种海量作品著作权管理与生成式 AI 公司海量著作权作品使用是相匹配的。即使某类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代表性有一定局限,也完全可以通过“担保条款”或者“提存”等工具解决生成式 AI 开发公司面临的著作权许可难题,使其免除或减轻道义上乃至法律上的相关责任。

2.使用费标准。有人认为,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会给 AI 产业发展带来严重阻碍,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著作权从来不是产业发展的障碍。恰恰相反,著作权是对产业各方主体和谐共赢关系的促进,是产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不是脱离实际的漫天要价,而是基于对作品使用规模、使用方式、总体成本、营利模式等多因素的综合考量,完全可以在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 AI 行业组织、有关平台或主要开发公司等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

3.使用费分配。从责任分配的角度考量,作为著作权作品的使用者,生成式 AI 开发公司是承担提供相关著作权使用数据责任(即透明度要求)的当然主体。在实务当中,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数据是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时的关键信息。但是,当这一信息的提供确实超出了使用者的承受能力时,在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是有相应解决办法或规则的,最典型的实例就是公共场所背景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分配。在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此类许可的发放过程中,使用者普遍难以提供作品使用清单(使用数据),其使用费的分配基本上都是通过采用更大范围音乐使用数据模拟单一场景音乐使用情况的方式实现的,即以过往一定时期(如三年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其他各类作品使用渠道收集到的作品使用清单来作为背景音乐类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清单。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称,著作权与 AI 之间并不是零和博弈,合作共赢才是最好出路。同时协会呼吁,在生成式 AI 著作权问题纷纷扰扰的国际国内背景下,我国应该在现行法和制度框架下,积极推动生成式 AI 产业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尽早建立对话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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