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国民级通讯工具,已经成为了每个人的日常,很多人会使用emoji表情来进行交流,往往比文字更形象的表达心情。
其实,表情符号也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据江苏高院报道,经检索裁判文书网,2018年以来,全国共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为证据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增幅明显。
不过,表情符号的司法认定实践中有一定的困难,因为表情符号的表意解读具有较强主观性,缺乏统一标准,法院难以精准“翻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此外,同一表情符号在不同手机设备中也会存在显示差异,如苹果iOS系统中的“尴尬微笑”表情在安卓系统中显示为“开心大笑”,极易造成双方理解误差。
举个例子:在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中,被告马某某因与原告刘某某发生矛盾,便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发送了多个“炸弹”的表情符号表达情绪,刘某某认为该表情系人身威胁之意,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某进行赔礼道歉,后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
另外,部分“黄赌毒”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表情符号替代敏感词表达隐喻含义以逃避侦查。此外,一些犯罪分子直接将表情符号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以增加识别、打击难度。
由于表情符号的含义可能存在多种解读,因此在涉及到切身利益的网络对话中,对于表明态度的关键信息应尽量使用文字形式进行表达,或者选择不容易引起歧义的表情符号,以明确双方真实意思,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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