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地理标志发展基石

原标题:筑牢地理标志发展基石

  最新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要求“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为落实这一要求,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出现了加快推进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呼声。我国对地理标志实施法律保护的时间并不长,经验尚不丰富,地理标志专门立法问题还有待深入和系统的研究。笔者认为,明晰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出发点、着力点与落脚点,有利于助推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体系的科学发展。

  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出发点应当是确认地理标志的无形财产权属性,系统强化地理标志保护。长时间以来,我国有关地理标志的概念是由商标法第十六条界定的,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渊源也是以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为主,地理标志的特殊性和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差异性没有在立法层面得到充分体现,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较为分散。不过,民法典已经将地理标志与商标等并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这一方面明确了地理标志的无形财产权属性,另一方面也强调了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差异性。在此背景下,推进地理标志专门立法,要以民法典为依据,从地理标志的无形财产权属性出发,系统强化地理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着力点应当是构建一套结构完整、内容覆盖权利取得和保护等的法律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面临一些问题。例如,在权利取得方面,地理标志的认定与申请存在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三种并行的渠道。三种渠道间的重复度较高,缺乏必要的协调,容易造成公共行政资源的浪费,也会导致同一客体因认定与申请渠道不同而出现保护范围不一致等问题。在权利保护方面,由于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不够强,往往需要司法在个案中确定地理标志保护规则,这极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为此,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应以构建系统的法律制度为着力点,结合我国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实践,明确地理标志的权利取得应尊重客观事实,而非以申请在先为原则;明确地理标志的侵权判定以产区误认为标准,而非以混淆为标准;明确地理标志的严重侵权行为亦能产生刑事责任等。

  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落脚点应当是规范地理标志的权利行使,促进地理标志产业的健康发展。产权保护和市场始终紧密联系在一起,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权保护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因此,只有通过专门立法确认地理标志的无形财产权属性,延伸构建地理标志的权利行使制度,才能确保地理标志功能与价值的有效实现。

  近年来,地理标志已经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等领域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已通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等举措来促进地理标志权利的合理行使。不过,在实践中,地理标志的权利边界并不清晰,地理标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还需得到进一步发挥。因此,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来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的权利行使,促进地理标志产业的发展壮大,让专门立法为地理标志的发展筑牢基石。徐升权 作者系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晏如)

商标法律
新浪科技公众号
新浪科技公众号

“掌”握科技鲜闻 (微信搜索techsina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

创事记

科学探索

科学大家

苹果汇

众测

专题

官方微博

新浪科技 新浪数码 新浪手机 科学探索 苹果汇 新浪众测

公众号

新浪科技

新浪科技为你带来最新鲜的科技资讯

苹果汇

苹果汇为你带来最新鲜的苹果产品新闻

新浪众测

新酷产品第一时间免费试玩

新浪探索

提供最新的科学家新闻,精彩的震撼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