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部分地区公司制创投基金获税收优惠 PE产业再迎基金组织架构大变迁?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陈植 上海报道
国家积极引导资本服务实体经济,股权投资行业的税收环境正得到持续改善。
近日,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张江科学城区域内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
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在多位PE机构人士看来,这也推动了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下称《意见》)相关条款的顺利落地。
此前,《意见》提出,浦东特定区域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通知》的出台,旨在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公司制创投机构开展项目长期持有投资,以及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公司制创投机构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与高科技产业迭代升级。”一位PE机构合伙人指出。尽管随着注册制日益推广与企业IPO数量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社会资本纷纷投向股权投资基金,但股权投资行业仍然存在相对浓厚的“短期逐利”现象,即大量资本更愿意投资pre-ipo项目,要求基金存续期仅有2-3年实现快速回报,导致资本长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效应未能得到全面显现。
“因此,通过税收杠杆促进资本加大项目长期持有投资,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他认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后,第二个实施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地区。
今年2月,国家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标志着公司型创投优惠政策在中关村试点落地。
多位创投业内人士预计,若中关村、浦东特定区域上述公司制创投机构税收优惠措施产生预期的效果——引导大量社会资本加大对实体经济的长期持有投资,未来不排除这项税收优惠措施将在国内更多地方推广,令公司制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超过合伙制基金,推动公司制创投基金迎来新的发展期。
记者获悉,一直以来,税收问题是股权投资行业关注的热门话题,甚至影响到股权投资机构的运作模式。
最初,公司制创投机构因运作制度相对完善,对出资人的权利保障更加到位,被广大投资者青睐。
但从2008年以来,各地政府针对合伙型基金出台一系列减免税收政策,令合伙型创投基金的税收优势日益凸显,引领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一度风靡市场。
具体而言, 尽管有限合伙型基金实施“先分后税”,且个人出资人(LP)适用5%~35%累计税率,但按照地方政府减免税收的政策,个人环节一律只需按20%税率缴税,且部分地方将留成的40%税收部分返还,令合伙型创投基金的个人LP实际税负不到20%,甚至达到13%左右。
相比而言,公司型创投基金既需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在个人环节还得按20%缴纳股息红利税,累计起来合计税率高达40%,导致众多创投机构纷纷选择合伙制基金产品。
近年,相关部门也注意到这个问题。比如今年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指出,个人股东在基金层面上不用再缴纳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解决了公司制创投基金的双重征税问题。
此外,相关部门还对公司制创投基金给予其他税收优惠,包括公司型基金可以实行“将5年亏损予以抵扣”,但合伙制创投基金则按单一基金核算——只能抵扣当年的亏损,事实上,部分对方还存在亏损不能跨年结转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创投企业为其个人合伙人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具体办法,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在实际操作环节,各地对国家相关政策的解读口径各有差别,比如有些地方对于合伙制基金的个人LP税收,仍按个体工商户标准5%-35%交个人所得税,有的地区按20%收。
“相比而言,部分地方不允许合伙制基金(按20%个人所得税缴税)将亏损跨年结转的做法,令基金承受了更高的税负。”上述PE机构合伙人向记者透露。事实上,在基金运作过程,前些年处于基金投资期,项目没有实现退出,导致这些年基金基本处于亏损期(考虑到部分项目投资失败),只有到基金进入收获期,项目陆续IPO退出才能创造综合正回报。但是,由于部分地方不允许合伙制基金将亏损跨年结转,导致基金亏损项目无法与盈利项目相抵减,但盈利项目又必须足额缴纳税收,导致基金实际多缴了不少税收。
在他看来,随着公司型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关村与浦东特定区域开始试点,未来越来越多创投机构或许将考虑重拾公司制创投基金模式,以降低实际税负。
“坦白说,我们并不希望针对税收优惠高低而选择相应的创投基金组织架构,因此这存在较大的税收政策套利风险。”这位PE机构合伙人指出,目前PE行业更希望相关部门能将公司制创投基金与合伙制创投基金的实际税负“拉回同一个水准线”,从而令创投机构将更多精力放在项目遴选与增值服务层面,加大对优质项目的长期持有投资,助力实体经济与产业升级更好发展。
(作者:陈植 编辑: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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