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蒙古开发商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两千余万,检方建议判2到3年
10年前,杜彬花1234万元与内蒙古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瑞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未按期交房,杜彬申请了财产保全,而在财产保全期间景瑞隆公司将争议房产处置给第三人。直到2020年底杜彬去世时,仍然没有讨要到当初购买的商铺,开发商也未受到处罚。
7月23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获悉,近日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景瑞隆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金平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海南区检察院认为,项金平将房屋抵顶给第三人的过程中,并没有通知并征得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同意,也没有通知过申请查封人杜彬,建议判处项金平有期徒刑2—3年。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检方: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建议量刑2—3年
据中国庭审公开网显示,今年7月22日,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项金平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
海南区检察院认为,2011年11月被告人项金平作为景瑞隆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杜彬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该公司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开发的澳林花园一号楼连体商铺1-6号和二号楼1-5号共计4175.98平方米作为抵押,从杜彬处融资借款1234万元。因未按期交房,杜彬向乌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申请诉讼保全,查封本案涉案房产。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在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乌勃民保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上述商铺。该裁定书向景瑞隆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项金平进行送达,而且制作了送达笔录,明确告知项金平在查封期间不得对查封房产进行处分。2014年因景瑞隆公司建设澳林花园小区不能给业主交付房屋,引起业主上访,乌海市政府住建局等部门协调,将本案涉案房屋其中的2614.98平米,由物业用房变更为商品房,抵顶给施工方吴某某,并办理网签登记。项金平将房屋抵顶给吴某某的过程中,既没有向政府住建局等说明抵顶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事实,也没有将查封房产抵顶给施工方吴某某的事通知并征得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同意,更没有通知过申请查封人杜彬。
检察机关认为:项金平在抵押房产时单价为3000元/平米,在抵顶工程款时单价为10000元/平米,并且项金平一再表示,如果保留一年涉案房产市场价格会更高,可见项金平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无视涉案房产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其非法处置的主观目的明显。项金平到案以后推脱责任,没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其非法处置财产涉案金额为2500余万元。在法院执行阶段项金平不能主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不能消除影响,因此,认为项金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项金平有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3年。
被告辩称没有主导此事,因此无罪
据中国庭审公开网显示,项金平在法庭上表示自己无罪,查封房产为物业用房,由于业主上访,施工企业拒不交付,最后由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将物业用房变更为商铺向施工企业抵顶工程款。促成的这件事情,并不是他主观故意处置查封财产。项金平称:“只有政府通过自己的行政手段去变卖抵顶,所以我也无能为力。所以我作为企业法人没有主导这件事情,我是配合政府完善这件事情,我认为我无罪。”
项金平的辩护人也作出认为项金平无罪的辩护意见。
记者注意到,该案庭审过程从上午10时开始,持续至下午6时左右结束。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项金平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等系列案件被害人杜彬的代理律师认为,杜彬与项金平关联公司因诉争房产发生纠纷,诉争房产是否为物业用房、法院查封是否妥当,均不是项金平个人认为的问题,也不是当地建委能决定的事情,即便存在问题也应依法定程序纠正。不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案外人,如果认为财产保全有问题,均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申请解除查封。即使被保全查封房产确实属于物业用房,即使项金平及关联公司对查封房产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也不影响诉讼保全查封裁定的法律效力。项金平提出的现有理由,均不影响对项金平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认定与追责。
原标题为《内蒙古开发商非法处置查封财产2500万 检方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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