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沙一国企原董事长缓刑期内又被查出两罪,缓刑改为实刑4年
因受贿被判缓刑后,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凯军的案子并没有结束。在刑罚执行期间,他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终被数罪并罚,获刑4年。
据长沙中院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现年58岁的郭凯军,因违规拆借巨额资金给其他公司而受贿30余万,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但在缓刑考验期间,郭凯军再次被查出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53.9万元,此外他还被查出收受人民币5.5万元为请托人周某谋取利益。
郭凯军因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合并前罪,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缓刑,并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4年。2021年6月21日,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违规拆借公款2500万元,自己受贿30余万获判缓刑
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技术进步公司)的前身是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由长沙市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和其他单位共同出资组建,负责长沙市技术改造基金及中小企业的投资担保基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具有投资功能,系国有独资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具备法人资格。
2015年,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8日,郭凯军首次被长沙望城区纪委采取“两规”措施时,他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事务。
郭凯军证实,长沙技术进步公司的技改资金来源于长沙市财政拨付,专项用于长沙市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与升级,不可以用于短期拆借,且需要用款单位书面申请及工信委的审批方可放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郭凯军视有关规定于不顾。
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6月12日,陕西汽车集团长沙环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汽环通公司)总经理盛某(另案处理)因为银行贷款资金周转问题,找到郭凯军,希望其从长沙技术进步公司中借用技术改造资金1500万元,并承诺给予借款资金1‰/天的好处费。郭凯军在明知该行为属于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下仍同意借款。7月4日,陕汽环通公司转账归还人民币1500万元及资金使用费人民币20540元。7月10日,盛某等人为感谢郭凯军给予陕汽环通公司资金周转上的帮助,按照之前的承诺,扣除应当支付长沙技术进步公司资的金使用费后,在郭凯军办公室送给郭凯军好处费现金人民币29.5万元。
一个月后,2014年7月22日,盛某再次因陕汽环通公司贷款资金周转困难找到郭凯军,希望按照上一次模式再次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郭凯军仍违规安排马某等人办理借款合同签订、资金出借手续。2015年春节,盛某为了感谢郭凯军的帮助,在郭凯军的办公室内送给郭凯军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17年12月29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凯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间再被立案,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4年
然而,在缓刑考验期间,2018年9月7日,郭凯军再次被长沙市雨花区监察委员会以涉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立案审查。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郭凯军在担任长沙技术进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擅自决定以公司名义为私人债务提供担保,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553.9万元;违规以公司名义与湖南银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请托人周某谋取利益,并收受其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5.5万元。
法院认为,郭凯军身为国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郭凯军主管公司全面事务,负有对国有财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郭凯军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020年9月29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撤销对被告人郭凯军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郭凯军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郭凯军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21日,长沙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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