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延安必康又涉一起重大民事诉讼,涉及金额超1亿元
今日,延安必康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公告显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向延安必康提起诉讼,要求延安必康立即向其支付债券本金人民币1亿元及利息、预期利息损失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利息、预期利息损失、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8,842,695元);确认金元证券对延安必康持有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87.24%的股权及孳息享有质押权,并对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延安必康向原告金元证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公告显示,2019年7月16日,原告金元证券投资并持有延安必康发行的“182 必康01”债券100万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其募集说明书约定: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起息日为2018年4月26日,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2020年4月27日,债券2年期限届满后,被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李宗松三方就“18必康01”债券的“股权质押和展期方案”向债券持有人发送《征询意见函》,该函记载:发行人愿以所持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对应认缴出资43,620万元,注:持股比例87.24%)为“18必康01”债券项下发行人的义务向债券持有人提供质押担保;本期债券回售本金兑付日由2020 年4月26日延期至2021年4月26日,延期期间债券票面利率按当前票面利率7.5%正常计算;发行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发行人确保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合计兑付不低于本期债券本金的50%和相应的利息;因发行人、李宗松违反以上任何承诺内容,本期债券的全部应付本息即刻到期。债券持有人同意前述“股权质押和展期方案”,2020年6月1日,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全部债券持有人以质押权人的身份与被告及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担保协议,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协议约定:质押物为发行人持有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87.24%的股权(对应实缴出资额43,62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但截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延安必康并未践诺向原告金元证券兑付不低于本期债券本金的50%和相应的利息,其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且已触发债券加速到期条款。
据界面陕西了解,就在前不久,延安必康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宙邦”)、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周新基先生签署《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拟向新宙邦转让控股子公司九九久科技74.24%股权,拟向周新基先生转让九九久科技13%股权。经与新宙邦协商,延安必康转让九九久科技的74.24%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222,720万元。同时,公司向周新基先生转让九九久科技13%股权,完成上述两项交易后,公司不再持有九九久科技股权。但由于本次交易未能确定具体的推进时间表,致使本次交易终止,并拟签署终止协议。
“掌”握科技鲜闻 (微信搜索techsina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