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萝卜章”造假牵出借贷纠纷,券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局外人

东莞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萝卜章”造假牵出借贷纠纷,券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局外人
2021年06月01日 07:30 界面新闻

原标题:东莞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萝卜章”造假牵出借贷纠纷,券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局外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刘晨光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二审判决案件,涉及券商营业部负责人私刻印章造成借款人资金损失。该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受害人并未与营业部发生投资行为,而是产生借贷行为。

具体来看,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营业部原负责人于某利用其担任东莞证券大连白山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身份,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假借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多名投资人签订基金合同或者承诺协议,并将投资人的投资款转账到其指定的公司或者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个人赌博挥霍。根据法院判决,于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后来,于某以东莞证券大连证券营业部日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张某借款,在其办公室内使用私刻的东莞证券大连证券营业部印章与被害人张某签订借条,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0万元。此外,据张某一方陈述,还有其余借款和投资损失约为20万元,共计60万元。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案涉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向原告出具借条是于某实施诈骗的形式和手段,依据法律规定,案涉借条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鉴于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承担责任的依据为于某涉及经济犯罪且单位具有明显过错,故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原告损失的本金为限,不应包含刑事判决书未认定的部分,亦不应包括预期收益。

且案涉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原告损失数额40万元,故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应赔偿原告28万元(40万元×70%)。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系东莞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对外所负债务应由东莞证券公司承担,东莞证券公司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对于该判决,原告和被告均进行上诉。

原告张某认为,应该改判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东莞证券连带赔偿上诉人本金60万元。以及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3.8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争议数额32万元。

张某一方认为,本案系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经理于某以公司名义借款,并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条,借条上面明确写明系星海营业部因日常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月20日。该借条真实有效,应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一审判决中引用的另案当事人于洪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判决内容,不适用本案。

但是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东莞证券并不认同,也进行上诉。他们指出,“借条”系于某诈骗的手段,应当认定为无效。张某所主张的金额与实际损失不符。张某对于借款行为存在严重过错。此次借款行为还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如从借条的形式来看,该借条为手写,且存在人为修改行为。

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方面认为,应该依法改判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法院二审审理指出,虽然原告未提交新证据,但是有了新的事实确认。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系上诉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原名称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白山路证券营业部”,于2018年4月18日变更为现名称,其负责人于2018年2月12日由于某变更为车涛。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有两个方面。第一,案涉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效力和借款数额的认定;第二,上诉人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东莞证券是否承担相关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于某以上诉人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名义为上诉人张某出具借条时,存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张某与于某存在恶意串通、事先知道于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

根据借条中确认的该借款数额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张某转入案外人于某账户的40万元;第二部分为于某作为上诉人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负责人所承诺对其员工王某所负张某债务10万元负责偿还部分转为借款;第三部分为于某承诺对上诉人张某天香苑新三板股票补偿款部分转为借款,该部分在借条中约定为10万元,但根据于某的供述及王某的证言,该部分为6万元(赔偿或补偿),另4万元为利息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该4万元不予认定,故认定案涉借条实际发生借款为56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三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法人承担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

二审法院指出,本案中于某以上诉人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的名义出具借条,应当由上诉人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或上诉人东莞证券承担其相应的法律后果,虽然于某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但并不影响本案上诉人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和东莞证券对于某在任职期间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上述判断 ,法院给出二审判决。即上诉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张某借款56万元及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56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此外,上诉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上诉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于某追偿。

一位资深资本市场观察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此类事件原因主要是因为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了疏漏,金融机构也偶会发生类似事件,“萝卜章”事件一直难以杜绝。从目前的法律层面,当对方无法分辨公章真假时,机构要为此负责此类问题的实质是管理制度问题,而不属于风控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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