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村庄修路”就能开山采石?山东法院:判刑+罚金+赔偿损失+生态修复

“为村庄修路”就能开山采石?山东法院:判刑+罚金+赔偿损失+生态修复
2021年05月09日 00:15 央视

原标题:“为村庄修路”就能开山采石?山东法院:判刑+罚金+赔偿损失+生态修复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近日,山东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山东淄博几名居民为了给村庄修路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就开山采石,造成山体破坏。为此当地法院开出了判刑+罚金+赔偿损失+生态修复的“罚单”。

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苏某某、王某、乔某未经依法批准,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某村开采石灰石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213903元。经山东省地质测绘院核查,淄博市博山区某村核查范围内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动用矿石量3105立方米(8229吨);经淄博市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建筑石料用灰岩于2018年7月15日的价格为人民币每吨32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13903元。因本案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需要修复,按照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出具的生态环境修复实施方案,相应的修复方案的费用为4.86万元,其中包括规划设计费3000元。

被告人苏某某、王某、乔某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山采石销售牟利,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是否出于为村上修路的目的,不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同时,对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的危害后果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之前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决定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按照修复方案修复生态环境,如不按期履行,则应支付剩余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56万元至山东省淄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同时,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之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总台央视记者 柴安东)

(编辑 舒柳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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