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App显示,4月25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2020)京0491民初1420号,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原告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浙江大学。
![](http://n.sinaimg.cn/tech/transform/295/w550h545/20210426/71f2-kphwumr1531978.png)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浙江大学网站”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赤壁下》。经审查确认,被告网站传播涉案影视作品,系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被告浙江大学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网站为校园网站,校外人无权访问,涉案影视作品无盈利目的,构成教学研究的合理使用等。
最终法院认为,浙江大学侵害了乐视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浙江大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浙江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100元。
![新浪科技公众号 新浪科技公众号](http://n.sinaimg.cn/tech/content/tech_qr2x.png)
新浪科技公众号
“掌”握科技鲜闻 (微信搜索techsina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
![](http://n.sinaimg.cn/tech/content/tech_weixin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