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食品公司诉南翔馒头店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南翔食品公司诉南翔馒头店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2021年04月22日 13:22 澎湃新闻

原标题:南翔食品公司诉南翔馒头店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上海两个南翔小笼馒头“打架”,谁赢了?

2021年4月22日上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四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豫园店、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表示,公司从1988年起就开始并持续从事“南翔小笼”速冻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而被告之一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在上海市范围内开设包括豫园店在内的多家餐饮门店,门店内提供包括“南翔小笼”食品在内的餐饮服务。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上海杨浦法院判决:原告在本案所主张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成立,其主张四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前,2020年9月10日,该案在上海杨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开庭前一天,即2020年9月9日,由该案被告起诉原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4月22日下午,后述案件将在上海浦东法院宣判。

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就“南翔小笼”历史传承和被告是否合理使用问题,展开激烈的交锋。

原告:商标被攀附搭便车

南翔小笼源于南翔镇“日华轩”,后以南翔镇“吴家馆”制作的南翔小笼为最佳,成为嘉定正宗南翔小笼的代表。

解放后,经公私合营,“吴家馆”等多家老饭店合并为嘉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属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经营的“城中合作饭店”。这一过程中,南翔小笼的配方和制作工艺从“吴家馆”传承至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于1985年注册第260205号南翔商标,随后开办上海佳味速冻食品厂生产“南翔小笼包”。第260205号南翔商标由原告承继,故其所拥有的正宗南翔小笼配方和做作工艺从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不间断传承至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属于不正当使用“南翔”标识,原告持有的“南翔”商标属于“中华老字号”,前身上海佳味速冻食品厂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所生产的“南翔小笼”产品多次获奖,知名度高。被告方是长期恶意使用原告驰名的商品名称和企业字号,对原告进行攀附及搭便车。

原告还认为,被告豫园南翔馒头店公司在各门店内还向消费者明示“2014年南翔小笼制作技艺被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天下一笼”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据此,请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使用原告商品名称及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共同在上海《文汇报》《新民晚报》等媒体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合理费用共计3,000,000元。

被告:原告方跨出商品类商标的使用范围

南翔小笼包由“日华轩”继承人、南翔人黄明贤发明,后其儿媳的表弟吴翔升进店学艺,吴翔升后在城隍庙开设长兴楼,长兴楼后更名为南翔馒头店。

根据有关的工商资料显示,南翔馒头店在2002年10月前显示隶属于上海豫园商城老城隍庙饮食有限公司(即现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在2002年12月后隶属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即现被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系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被告方与“南翔小笼”有充分的历史渊源和历史传承。

被告认为,其属于合理使用,主张其在长久经营中尊重双方各自的权利边界划分,只在餐馆的范围内从事“南翔小笼”的经营,在餐馆内使用“南翔”“南翔小笼”“南翔小笼馒头”等文字及宣传有合理的依据,况且,被告方所使用的“南翔”商标也被评定为“中华老字号”,没有攀附原告方的必要。反而原告方跨出商品类商标的使用范围,不断开设餐馆,引发双方的纠纷。

被告是否实施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杨浦法院认为,首先,被告未实施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被告均属于上海市长期以“南翔”有关的标记从事经营南翔小笼食品的企业,与原被告经营有关的“南翔”商标均获“中华老字号”称号。现原告主张被告实施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南翔”、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南翔小笼”、“南翔小笼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际涉及到双方对于南翔有关的经营标记是否有使用的权利,以及在均有使用权利的情况下,如何划分界限的争议,对此需要综合历史、现状、公平等因素加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其一,从历史渊源看,本案原被告均认可南翔小笼由“日华轩”的黄明贤创制。相关历史资料表明,原被告与南翔小笼均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

其二,从长期经营所形成的状态看,原告有关的上海佳味速冻食品厂长期在速冻食品商品领域使用与“南翔”有关的标记进行经营。与之相对,南翔馒头店及其前身长兴楼自建立后,在豫园提供与南翔小笼有关的餐饮服务并持续至今,足以证明被告的相关南翔馒头店长期在餐饮服务领域使用与“南翔”有关的标记进行经营。

其三,从既有权利看,原被告分别在商品服务领域取得或被授予使用“南翔”注册商标,双方对“南翔”经营标记均有相关权利。双方实际上在长期经营中共存。且双方均持续获得包含“中华老字号”在内的各类荣誉,并受到介绍和报道,足以证明双方在各自经营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从公平角度出发,双方的“南翔”相关经营标识仍在市场中共存。

充分考虑前述历史渊源、长期经营所形成的客观状态、既有权利的情况,应根据原被告各自在历史长期经营中所形成的既有权利使用领域、范围方式来划分权利边界。原被告应在该权利边界范围内诚信经营。

现原告认为涉案相关的南翔馒头店构成不正当经营行为,对此法院认为应根据被告的被诉行为是否超出前述权利边界加以判断。

首先,涉案相关南翔馒头店从事的餐饮服务,未超出南翔馒头店长期以来形成的经营领域的边界。

其次,涉案相关南翔馒头店所提供的“南翔”相关产品,系在餐馆内以现做现卖的方式提供,并非以速冻食品的方式对外提供,故亦未超出南翔馒头店长期以来形成的使用领域的边界,未超出服务商标合理使用的范围。

在涉案相关南翔馒头店有关的环境下,消费者也不会误认上述菜品与从事速冻食品经营的原告及其经营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引发混淆。

整体而言,涉案相关南翔馒头店在其餐馆内使用“南翔”相关标记,未超出南翔馒头店长期以来形成的使用领域的边界。

综上,对原告的相关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是否实施虚假宣传?

上海杨浦法院认为,涉案南翔馒头店与南翔小笼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与南翔小笼存在传承关系。对于涉案南翔馒头店宣传的“天下一笼”,从该词汇涵义看,可以被理解为“天下第一小笼”,该绝对化的用语虽不符合相关广告法规定,但尚未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

对于涉案南翔馒头店所宣传的“没吃过城隍庙的南翔小笼馒头,就等于没到过上海”一说,被告提交了多条消费者评论,确实有“来上海的必吃美食”、“去城隍庙,南翔小笼馒头是我必吃不可的”、“来上海必吃”等表述,故相关宣传描述并非毫无依据,不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涉案南翔馒头店所宣传的“2014年南翔小笼馒头制作技艺被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14年,嘉定区与黄浦区联合申报南翔小笼馒头制作技艺为国家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并获评,故被告所宣传的信息具有事实依据,不属于虚假信息。相关申报材料内容,亦提及城隍庙的南翔馒头店,故涉案店铺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难以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南翔馒头店内“作为小笼鼻祖的百年南翔馒头店”字样所涉及的宣传,基于南翔馒头店的创办人吴翔升与南翔小笼的创制者“日华轩”的黄明贤的历史关系(黄明贤为吴翔升儿媳的表弟、“日华轩”学徒),虽“鼻祖”一词属于绝对化的表述,有可能不符合相关广告法规定,但尚未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

法院认为,综上,整体而言,原告所主张的行为并未构成虚假宣传,故对原告的有关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在本案所主张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成立,其主张四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上海
新浪科技公众号
新浪科技公众号

“掌”握科技鲜闻 (微信搜索techsina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

创事记

科学探索

科学大家

苹果汇

众测

专题

官方微博

新浪科技 新浪数码 新浪手机 科学探索 苹果汇 新浪众测

公众号

新浪科技

新浪科技为你带来最新鲜的科技资讯

苹果汇

苹果汇为你带来最新鲜的苹果产品新闻

新浪众测

新酷产品第一时间免费试玩

新浪探索

提供最新的科学家新闻,精彩的震撼图片